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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意见》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 2020-06-30 来源: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局针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解读如下:

  一、《意见》的背景、依据等介绍

  我市自2015年起,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保障全市食品安全,原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过调研论证、征求各区和相关部门意见、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风险评估以及专家论证等程序,起草了《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附件《广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品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2016年12月22日向社会公布。《意见》实施以来,较好地规范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登记和监管工作,确保了全市的食品安全。按照2019年《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入新组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此需要对该《意见》重新修订、重新发布。

  其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如下: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意见》主要内容是什么?

  《意见》包括正文和附件。正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规范登记监管工作”要求各区政府组织协调本辖区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开展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并将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纳入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年度考核。第二部分确定了我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品种增补目录。第三、四部分对如何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食品摊贩区域配套管理提出了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第五部分要求各区政府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按照《条例》规定申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摊贩登记卡。附件为《广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品种目录(试行)》。

  三、《意见》修改内容有哪些?

  按照《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入新组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此本次修订主要将“食品药品”修改成“市场”,将原食品药品部门职责变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制定《意见》的合法主体。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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