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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办法》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 2021-05-17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局针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背景、依据

  201721日,我市施行《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45),进一步规范我市气瓶充装、检验、运输、销售、使用等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我市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仅对违法行为本身处罚不能从根本解决违法情况的发生。为提高气瓶安全监管的效率和效果,需制定对全市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累计记分办法。

  根据《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关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累积记分制度。对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按违法行为的轻重予以记分,实施分类监管;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值的,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并通过网站、报刊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累积记分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九条,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定义;部门职责;记分分值、累积记分周期和累积记分上限;一个记分周期结束时的记分值处置;累积记分达到上限值的处置;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分类监管认定及标识;分类监管规定;申诉途径;信息公开;违法记分信息应用和信用修复;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第一条,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及其信息应用。

  第三条,定义条款,明确累积记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按其违法行为的轻重予以记分;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值的,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分类监管制度。

  第四条,明确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职责。

  第五条,明确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记分上限和记分分值,记分周期为12个月,记分上限为12分,投保气瓶安全责任保险的记分上限为16分,记分分值分为1分、3分、6分、12分共四种。

  第六条,明确一个记分周期结束时,记分值的处置,包括记分值未到上限值和达到或超过上限值的处置。

  第七条,明确累积记分达到上限值的处置,包括多个行为的累加计算和达到上限值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至十三条,明确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界定分别记1分、3分、6分、12分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十五条,明确分类监管认定及标识,以及具体的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明确申诉途径和处理方式。

  第十七条,明确累积记分信息公开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八条,明确记分信息应用和信用修复,可作为信用分类监管的依据。

  第十九条,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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