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就继续实施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解读如下:
一、《工作规定》的背景介绍
我市自2012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开展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改革检验体系,探索监督检验机制。其中对在用电梯开展监督检验是主要的改革试点工作之一。监督检验机制具有降低死亡事故风险、减少社会工作时间损失、减少额外急修费用、推动节能降耗等综合效益,不断提升了广州市电梯安全运行水平。
2024年,我局于2019年印发的《广州市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工作规定》(穗市监规字〔2019〕2号)有效期5年即将届满。经评估,《工作规定》可操作性强,实施情况良好,通过电梯监督抽查发现设备问题,问题整改,消除隐患,提升广州市的在用电梯安全状况。同时,通过发现使用管理及维保等方面的问题,督促电梯使用管理人时刻牢记责任主体的安全理念,倒逼维保、制造单位主动履责,进一步降低严重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的发生率。为保证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工作规范化持续进行,按照广东省、广州市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决定继续实施《工作规定》5年。
二、《工作规定》主要工作机制是什么?
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工作是电梯安全监管改革中的一项创新性制度,是一种科学、有效的事后安全监管机制。其主要做法是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选取通用检规中若干指标,对在用电梯进行随机性检验,随时监督电梯的各项技术指标,督促有关单位严守安全底线,主要工作机制有:
(一)监督检验任务选定机制。《工作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定义、范围,以列入《特种设备目录》中的电梯为主要对象,按全市在用电梯10%-30%左右比例开展监督检验,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不向企业收取费用。第七条列出了监督检验的重点,包括学校、车站、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中的电梯、举办重大活动场所的电梯、使用年限超15年的电梯、超高层建筑电梯等情况。
(二)现场检验内容与现场安全机制。《工作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二条及附件1《广州市在用电梯监督检验细则》等列出了监督检验的类型、现场检验的内容、方法和判定原则,确保检验项目严格依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对于存量电梯由于标准更新变化后,一并列出判定处理原则。同时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列明了检验现场安全秩序要求,防止因防护措施不足而造成新的隐患。
(三)检验结果处理机制。《工作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及附件3《在用电梯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附件4《电梯停用意见书》等规范了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后处理的各种情形,对于检验后没有发现需要整改问题的,由使用单位继续做好日常管理;存在一般问题需要整改的,在15天内完成整改及复检。对于存在使用非法制造电梯、使用超定期检验周期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电梯、制动器失效等问题的,停止使用。
三、《工作规定》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优化监督检验工作任务安排。依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在用电梯监督检验数量可在10%-30%的比例范围内浮动。考虑到市、区两级均有监督检验工作任务安排,为避免过多、过频的监督检验工作对使用单位造成的影响,因此将原规定市、区两级各以在用电梯基数15%为年度监督抽查数量的强制性规定删除,在《工作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中对监督检验工作任务的安排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二)优化现场监督检验方法。自2014年原《工作规定》实施以来,国家对电梯相关的标准、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了一系列的更新,包括《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号修改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5年第23号)、《〈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质检总局2017年第44号公告)、《〈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质检总局2017年第44号公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电梯救援通道相关要求的实施意见》(市监特〔2018〕37号)等。上述文件关于电梯安全技术的要求有很多变化,例如TSG 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增加了对于防止轿厢意外移动装置和层门轿门旁路装置的检验;增加了自动救援装置、IC卡项目的检验、制动器松闸监测、门回路检测、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删除了对于消防装置的检验;在定期检验中增加了平衡系数的检验项目;例如TSG T7005-2012第2号修改单对于“紧急停止装置”的标识以及设置位置作了新的修改。基于上述情况,《工作规定》重新制定了《广州市在用电梯监督检验细则》,并在第八条中规定了涉及新旧法规、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对同一监督检验项目有不同规定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有关的溯源判定原则、处理意见,便于现场监督检验操作。
(三)优化监督检验工作处置流程。由于本《工作规定》电梯监督检验标的是在用设备,为保障民众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通常情况下不宜采取封存等影响电梯使用的措施;另一方面,监督检验结果又涉及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的权益,为充分保障有关单位的申诉权、异议权,《工作规定》第二十至二十三条规定了相应的异议处理流程和方法,并在第十二条规定允许通过拍照、录像、记录运行参数等形式记录电梯被监督检验时的工作状况,作为后续判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