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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是如何进一步规范公司登记程序的?

发布日期: 2025-02-11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字体大小: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为提升公司登记质量,更好地维护交易安全,规定公司登记机关简化、免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应当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对明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和行政处罚等情形,限制办理相关公司登记或者备案,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公司存在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期限及出资额明显异常且拒不调整,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未获得批准,涉及虚假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三年内再次申请登记等情形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着力破解公司治理僵局,规定公司因股东死亡、注销或者被撤销导致公司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该股东股权的合法继受主体或者该股东的全体投资人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协助法院执行生效判决,有效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对公司未按期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办理法定代表人、董监高、股东等人员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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