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申请应当载明公司名称、申请撤销的变更登记事项及登记时间、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文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的事项、权限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
2.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撤销变更登记申请可自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