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企业信息暂行公示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必须在年报已公示状态,即年报报送完成后),修改前后的信息公示状态保持一致。超过6月30日年报信息无法修改。
2、在1月1日至6月30日年报期间内,用户填报年度报告且公示后发现部分信息误填或漏填等需要纠正年度报告信息时,可重新登录年报系统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