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增加可以不设董事会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应当有且仅有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二是董事会人数有变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成员要求三人以上,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三人至十三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五人至十九人的限制要求;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