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5日,我局印发《广州市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该《规则》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草拟,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加强商事制度改革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对国家工商总局《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的具体操作细化。《规则》确立了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工作的程序规范,明确了证据材料的具体要求,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更加流程化、规范化、程序化。《规则》施行两年多以来,对规范我市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保障市场公平竞争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穗府法函〔2017〕1016号)的要求,我局拟对《规则》予以保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通过邮件、来信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7月12日至2017年7月21日。
附件: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规则的通知
邮寄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广州市工商局审批处
邮 编:510620
电子邮箱:gzgsspc@gz.gov.cn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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