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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保留《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7-07-11 来源: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2016年4月25日,广州市政府14届20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2016年6月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16〕8号,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明确《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该《意见》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草拟,按照既方便商事主体准入,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在此前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了全市“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条件,放宽了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经营场地要求,降低了场地登记门槛,简化了场地登记要求。《意见》施行一年多以来,切实降低了开办企业经营场所方面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有力激发了创业活力和投资热情,推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穗府法函〔2017〕1016号)的要求,我局拟对《意见》予以保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通过邮件、来信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7月11日至2017年7月20日。

  附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

  邮寄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广州市工商局审批处

  邮 编:510620

  电子邮箱:gzgsspc@gz.gov.cn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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