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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3-11-07 来源: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深入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查处食品安全、产品质量、虚假广告、销售非法加装和改装电动车等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一、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药业有限公司涉嫌从事其他的食品销售违法行为、网络食品销售违法行为案

  2023年7月,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药业有限公司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630元、罚款1326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从生产厂家购进某配制酒60瓶,在其公司拼多多平台店铺加价销售,共销售12瓶。该配制酒添加中药材红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配制酒中添加蛋白液,标签上标志为“白蛋白”,属标示不准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只有通过安全评估未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后才能作为食品合法添加食用,未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的物质不可随意添加食用。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酒家经营致病性微生物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8月,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酒家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0元、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3月11日经营的食品(凉拌鱼皮、白切鸡),经海珠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后出具的《调查报告》显示检出普通变形杆菌,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中,食品经营单位由于制售、分切、传送食品过程存在不规范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受到污染后附着其上的致病菌大量繁殖,导致进食人员发生细菌性食源性疾病。本案旨在警示食品经营单位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三、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物业管理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未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人义务案

  2023年9月,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物业管理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未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人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涉案电梯、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负责管理使用位于海珠区某址的1台电梯,存在以下行为:1.使用的电梯未经监督检验;2.作为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履行下列义务:①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②未指定或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③未在电梯明显位置标示使用登记标志、检验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及服务、投诉、救援电话;④未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⑤未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作为涉案电梯的使用管理人未履行相关义务,分别违反《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六)项的规定。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事关人身和财产安全。电梯作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特种设备,如未经监督检验即投入使用,易发生安全事故,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重大影响。本案当事人作为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必须履行相应义务。同时,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中,注意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常识,增强市民的电梯安全意识。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一)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电梯属于产权共有的,可以协商确定其中一个共有人办理登记;(二)指定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督促其规范管理和使用电梯钥匙;……(四)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使用登记标志、检验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及服务、投诉、救援电话;(五)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六)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没有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维护保养电梯”。《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二项、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3月,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9.6元、罚款 99000元、责令停产停业15天”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2年11月14日,某A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A2220462432101014C),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淮山薏米饼”(生产日期:2022-08-07)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17日,某B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GZ22040102100542),显示当事人生产的 “淮山薏米糕”(生产日期:2022-10-12)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21日,某C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食安2022-10-5458),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淮山薏米饼”(生产日期:2022-08-15)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国家法律允许食品的生产和加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但前提条件是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范围和剂量规范使用,让消费者吃得安全放心。当事人未依法组织生产,一年内三次违反《食品安全法》,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从重处罚。本案来源于监督抽检,体现监管部门与检验机构联动发力的良好效果,是广州市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严肃查处食品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的一起典型案例。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3年5月,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和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266322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免费向员工提供中、晚两顿就餐。执法人员向该公司调取饭堂就餐人数数据发现,当事人从2022年9月1日开始截至2023年3月6日中午,期间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员工就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关系百姓民生,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无论是对日常餐饮企业还是单位食堂,始终保持加强监管态势,本案是从单位食堂无证提供餐饮服务入手,从源头上制止餐饮服务单位不规范经营行为,以实际行动助力广州市着力打造“食在广州,食得放心”品牌。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六、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贸易有限公司从事不正当有奖销售违法行为案

  2023年6月,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贸易有限公司从事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有奖销售违法行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2022年1月9日在其开设的京东商城线上店铺发布“年货节 下单抢豪礼”有奖销售活动信息。当事人供述并没有在其开设的线上店铺公示上述有奖销售活动的中奖名单。当事人在该有奖销售活动中,故意在“已退款或未付款(即其本身不具备中奖资格)”的目标客户群体中选定4名客户,作为该次有奖销售活动中前4名中奖客户名单。当事人内定不具备中奖资格人员、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有奖销售是商家吸引消费者的噱头,内定中奖人员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利,易造成消费市场的乱象,不利于公平竞争。本案的查处有助于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同时进一步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营商环境。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案

  2023年7月,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345.1元、罚款8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套盒化妆品含有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地塞米松成分,含量为9.79mg/kg。当事人涉嫌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对化妆品需求日益提升,化妆品已经成为日用消费品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运用加强日常检查、执法抽检、飞行检查等举措,严厉查处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有效打击化妆品领域非法添加行为,对非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

  【相关规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八、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燃气六头煲仔炉案

  2023年5月,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餐饮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燃气六头煲仔炉在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9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线索,对某餐饮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燃气六头煲仔炉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明,该餐饮设备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抽样检验,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标识不合格,综合判定为不合格,而且属于严重不合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涉案4台不合格的燃气六头煲仔炉已全部由检测机构报废。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燃气六头煲仔炉作为商用餐厨用具,其可靠性直接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相关生产企业应当以本案为戒,加强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学习,树立守法经营意识,履行法定责任,维护群众根本利益。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电动自行车店销售非法加装的非机动车案

  2023年7月,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某电动自行车店销售非法加装的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2万元、没收21辆非法加装的非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4月5日从广东某车业科技有限公司采购26辆电动自行车,随后擅自对其中21辆电动自行车进行加装外设蓄电池托架并销售。当事人销售非法加装的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在生产时经过整体、统一的设计,违规对电动自行车解码提速、加装外设蓄电池托架、座垫、拼装电池等行为,会破坏其整体性能,影响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打击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警示电动自行车销售者按照规定开展销售活动,严把质量安全关,维护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助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相关规定】《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车辆,可以并处非法车辆每辆二千元的罚款;无法查清非法生产、销售车辆数量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未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出厂、销售灭火器及未真实标识产品的生产日期案

  2023年7月13日,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未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出厂、销售灭火器及未真实标识产品的生产日期行为,作出“罚款68400元、没收违法所得4861.5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3月委托东莞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标称某安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但双方未申请该产品的委托加工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证书,当事人亦无法提供与上述产品委托生产情况相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证书。未取得对应强制性认证证书出厂、销售灭火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擅自出厂、销售灭火器行为。另查明,当事人2023年3月份生产完成的灭火器,瓶身喷印“生产日期:2023/04”字样,属于未真实标识产品的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未真实标识产品的生产日期灭火器行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消防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关乎人身财产安全,未领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生产的消防产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同时灭火器属于限制限期使用产品,未真实标识产品的生产日期,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六十六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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