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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人大十五届五次会议第20202236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 2020-09-09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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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市监药化函〔2020〕248号

刘惠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药店保存个人信息的管理的建议》(第20202236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市公安局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您进行了电话沟通,经综合市公安局等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市民到零售药店购买处方药需登记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

  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将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分二种情形,一种是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此类药品时除了严格凭处方销售外,还应留存处方备查,原处方不能留存的,可以以电子照片、复印等形式留存,同时留存患者的联系电话。另一种情形是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以外的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充分了解患者

  既往用药情况,经执业药师审核,并填写“处方药销售登记表”(内容包括具体品种名称、批号、数量、时间以及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做好详细记录后方可销售。您的建议里提及的是第二种情形。

  二、建议落实情况

  结合我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我局积极采取措施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对购药者个人信息的管理。

  (一)发布温馨提示告知企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严重性。

  我局以发布温馨提示的方式,告知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登记表”应装订成册记录,记录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销毁时应采用粉碎方式销毁。药品零售企业对所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有保护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加大对零售药店的监管和查处力度。

  我局要求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将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要求记录、保存、销毁“处方药销售登记表”做为监管内容之一。发现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嫌疑的,联合公安部门予以查处。

  以上意见主动公开。

  感谢您对我市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府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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