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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22252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 2022-05-30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梁国雄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直播带货管理的建议》(第20222252号)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市商务局等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您在4月27日进行了座谈交流。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直播商品备案、冷静期制度、制定行业规则和标准等方面的建议,对于规范直播行业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我局及相关会办单位均表示非常赞同。经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直播行业发展基本情况  

  近年来,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发展势头迅猛,规模持续扩大,成为电商行业的新形式、新引擎。我市抢抓直播电商风口,多措并举推动直播电商行业健康发展,让直播电商行业成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亮点。2020年,我市在全国率先发布首个直播产业政策,启动“广州直播带货年”活动,经过两年来的发展,我市在主播人数、直播商家、直播机构和产业政策等多项指标上均位于全国前列。据统计,广州现有直播基地37个、直播MCN机构126个、直播商家907个,仅在天猫淘宝平台上等主播人数已达2万人以上。本新文化、时代飞鹰等国内头部直播电商企业相继落户广州,逸仙、名创优品、若羽臣、洋葱等企业成功上市,行业集群效应日趋明显。为将广州打造成为全国著名的直播电商之都,我市实施了“个十百千万”工程,积极培育直播电商市场主体。2021年,首批确定了2家直播电商产业集聚区、6家头部直播电商机构、6家有影响力直播电商MCN机构、16位直播电商优秀品牌和8名直播电商“带货达人”。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当前直播电商的运营模式相对传统电商,已经发生巨大改变,违法行为也出现了新的表现形式。根据受理的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直播营销活动中普遍存在虚假宣传、货不对板、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造成直播电商行业乱象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目前国家尚未制定专门规制直播行为的法律法规,在规范直播活动方面,仍沿用现有的《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各职能部门自行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对参与直播活动各主体的权力和义务的规定不够明确,法律法规制度的滞后导致违法行为难以遏制。二是市场主体参与直播电商活动的门槛低,企业法律意识良莠不齐,在商品质量自我管理、宣传内容自我审查等方面缺少内部管理制度,加上行业协会在指导行业规范的力度不够明显,行业自律有待加强。三是直播电商行业属于新兴事物,发展迅猛,监管部门无论在人员配备,还是在技术水平上,都无法满足监管执法需要,监管部门在监测捕捉违法证据、准确认定违法行为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我市直播行业监管情况

  我市各有关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依法行政,创新监管理念,以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领域为重点,不断加强对直播行业的监管。

  (一)强化组织部署,规范平台活动

  一是各职能部门制定《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经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工作方案》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把电子商务平台、大型直播平台、直播基地和“网红”主播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了突发舆情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对直播营销活动,采取事前主动介入指导、事中全程监控、事后复盘总结的方式,规范各类电商平台有序发展。二是我市九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对我市电子商务领域信用监管的指导意见》,从规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规范信息收集与使用、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商品质量监管、加大对违法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力度、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等六方面建立对电商平台的信用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市以信用为基础的互联网监管长效机制。三是指导协会制定出台了《广州市电子商务经营者行为规范》、《直播电商平台行为规范》、《MCN机构行为规范》、《品牌商家行为规范》、《主播行为规范》,指导行业协会和我市直播电商重点企业制定发布全省首个直播电商选品、营销及售后服务团体标准,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

  (二)实施源头治理,夯实主体责任

  坚持“治因”和“治果”并重,不断加强对各类直播经营主体的规范指导,定期发布广告营销警示提示,组织开展行政指导、约谈和广告法律法规宣讲培训活动,从源头上减少违法广告的产生。期间,对我市176家电商平台企业开展了双随机抽查工作,对制度不完善的平台企业督促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116项平台整改清单和有关指引,督促和指导我市直播电商平台在内的156家重点电商平台全面开展自查整改,并对平台整改情况进行审核评估,帮助直播平台企业建立合规经营长效机制;在“广州电商”云课堂为各类电商企业开设《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教学课程;联合指导广州信安协会和市重点互联网企业发挥牵引表率作用滚动自查、下架违法有害信息。

  (三)突出监管重点,重拳打击违法

  建立广州市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将全市主要的60家平台企业纳入全天候监测范围,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生产销售违反《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商品等违法行为作为监测和查处的重点,实行“市-区-街道”三级联动执法机制,联合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加大对广告违法源头和发布环节的执法力度。2021年,累计监测互联网广告1030万条次;检查网站、网店26082个次;共查处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251件,罚没2026.89万元;查处网络违法经营行为案件79件,罚没512.12万元。为营造出全社会共同抵制虚假违法广告的良好舆论氛围,我市加大广告治理宣传力度,通过主流媒体,曝光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大力宣传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治理亮点成效,对广告经营主体形成了强有力的警示效应。

  (四)畅通维权渠道,保护群众利益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规定,严格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售后相关权益,并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处置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对消费者提出的退货、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等违法违规行为。截至目前,已发展开展直播销售活动的ODR企业18家(ODR企业即指通过全国12315平台在线消费纠纷解决企业)。2021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处理相关网络购物投诉举报31.72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4480.63万元。

  在对直播电商行业实施监管和执法的实践中,我们遇到以下一些困难:一是违法行为监测难。针对直播中产生的大量视频、音频信息,以及大量可交互式操作的超链接、弹幕等元素,现有的监测系统难以完整捕捉和保存上述内容。二是违法主体定位难。直播活动具有极强的流动性、隐蔽性和临时性,主播和商品销售者可以使用虚拟的名称和身份从事违法直播活动和经营行为,执法人员难以摸清直播活动主体的身份。三是违法责任定性难。参与直播活动的主体可能同时具备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的特征,甚至同时还是产品的销售者、广告主,造成执法人员对于直播活动主体的法律责任认定存在困难。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直播电商行业发展,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提出的建议,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夯实平台主体责任,加强直播商品监管

  我局将继续联合各职能部门,强化平台主体责任,一是依据《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强化双随机检查工作,夯实直播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依法督促直播电商平台完善商家信息的核验登记制度,健全商品信息记录保存机制,完善对直播商品的监管机制。二是推动建章立制工作。继续加强对直播营销行为中经营模式、主体法律责任等的研究,指导行业协会建立直播商品管理制度,同时积极参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开展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争取通过立法建立对直播商品的登记备案制度。

  (二)强化日常监管执法,落实购物冷静期制度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一是持续加大对直播电商的日常监管力度,建设完善互联网直播营销活动监测平台,提升智能化、专业化监管手段,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加强网上年货节、双品网购节、“6·18”、“双十一”、“双十二”等网络促销活动期间的消费维权工作,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二是继续深入市场、企业开展走访工作,积极开展对直播头部企业、行业协会的行政指导工作,鼓励优质的直播商家在商品质量保证、退货冷静期等方面,向社会作出更高标准的承诺。

  (三)完善信用监管体系,推动建立行业标准

  在强化信用监管方面,一是继续加强行业征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评价制度,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力度,健全行业信用信息披露和共享机制。二是进一步赋权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则,积极推动《直播电商营销与售后服务规范地方标准》的出台,完善直播电商“诚信规范经营”的标准体系,对直播电商从业人员和机构进行“诚信规范经营”评选认证,促进“中国诚信主播联盟”发展,引导构建共建共治格局。

  感谢您对我市直播带货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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