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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22035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 2022-05-17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林泰松等代表:

  《关于加快处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第20222035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林泰松代表在2月14日进行了座谈交流,经综合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商事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法律制度,是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市一直致力构建兼顾效率与安全的商事登记制度以及配套服务和工作机制,你们在建议中有针对性的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引起的相关商事登记手续和审判管理问题提出的建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为我们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和优化服务提供了借鉴和指引。

  一、优化登记程序,探索妥善处理公章被占用的可行路径

  建议中关注的因投资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公司内部矛盾引致抢夺公章、营业执照而无法正常办理注册登记等现象,近年在注册登记服务中时有发生,鉴于目前登记机关须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现行《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关于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要求,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使登记机关面对该类情况时处于两难局面。

  为了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办事体验,我局多次组织专题研究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努力探索在法律法规框架下灵活处理该类公司纠纷引起的无法正常办理注册登记的可行路径,在依法行政的同时也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办事需求。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意思表示的核心,其亲笔签字(包括电子签名)具有更高可信度。此外,我国现行的法人公章管理是公安部门从治安管理的角度设置,并非均是法人真实性的担保和认证,按照注册登记法律法规要求,登记机关只作形式审查,也并不具备保存和核验法人印章、印鉴的权力和能力,客观上也无法从源头上查证公章效力。因此,针对该类公司纠纷引起的无法正常办理注册登记时,我们将选取部分登记机关试行以下做法:公司可依程序通过先向公安机关报警,报备有关证照、公章等重要资料被非法侵占,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和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况,取得《报警回执》后,按《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准备其他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可凭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申请书、公司依法作出的决议、章程等材料,并留存《报警回执》作为公章、证照遗失的佐证资料,先行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同时,登记机关可要求企业作出承诺,待通过合法途径或诉讼途径取回证照、印章后,在相关材料补盖公司公章,登记机关完善申请材料并归档。

  与此同时,我局将及时总结探索经验,加强与国家、省市场监管局沟通汇报,并针对如何更加突出在市场主体登记中通过全面实行自然人身份实名验证,提高注册登记资料安全性和可靠性,以及进一步理顺如何更稳妥以相关人员签字替代加盖公章的有关做法,提出可行性建议,力求相关探索做法取得上级支持和认可,待运作顺畅并条件成熟时,进一步有序推广至全市各区实施,持续完善登记程序,提升办事体验,助力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二、优化审判机制,搭建多元化解决机制提升办案质效

  公司变更登记之诉、返还公司证照之诉及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之诉均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专门成立审理与公司有关纠纷的四个审判快审团队,在统一裁判尺度的基础上,严格把控审限管理,优化审判机制,促进案件快审快结。据统计,2021年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共审结464件,审理周期为76.77天,对照该院营商办规定的85天审限,缩短了8.23天。

  一是构建先行判决机制,加速胜诉权益兑现。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诉讼请求对个案进行二次繁简分流,通过开庭固定当事人无争议诉请,通过分离当事人可独立的诉讼请求,突破商事案件审理和程序的瓶颈,对案件事实清楚部分先行判决,提升诉讼效率,有效促进相关案件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及时兑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需求。

  二是创建“商事审判+商会+N”多元解纷模式。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工商联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联合推动各区法院与各区总商会联合挂牌,进一步完善多元纠纷解决工作机制,开展商事纠纷调解,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优质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2021年4月,花都法院与花都总商会共同揭牌成立广州市首家商事联调中心,天河法院与天河工商联形成制度文件并实施。2021年10月,商事庭牵头由市中院和市工商联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基层商会涉企业纠纷调解机制的实施意见》,从制度上保障了商会调解和诉讼调解的有机衔接。

  三是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前置调解程序。目前公司变更登记之诉、返还公司证照之诉及关于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与公司相关的诉讼案件巳纳入调解前置程序,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应调尽调”原则,在正式登记立案前启动诉前委派调解程序,为案件编立“民诉前调”案号后,委派专业调解机构组织调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审判团队也会积极协调,引导更多案件当事人通过委托调解或法官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同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建立“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时告知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机制”,联动发挥律师专业化、职业化的优势,引导当事人在立案前及诉讼过程中参与人民法院及其特邀调解机构组织的调解。

  再次感谢你们对我市商事登记及商事案件审判等相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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