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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32368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 2023-05-29 来源: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黄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市场监管制度的建议》(第20232368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市司法局等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您在5月17日进行了电话、微信沟通,经综合市司法局等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到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现状及监管的必要性,并提出了两方面建议,有很强针对性,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法律咨询服务市场秩序、提升法律服务质量和人民群众满意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将在实际工作中加以采纳。

  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批、监管背景及相关规定

  1989年,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司发办字〔1989〕117号),明确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2004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等385项行政审批项目;同年,司法部印发《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第117号),明确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司发办字〔1989〕117号、司发〔1990〕095号和司发通〔1992〕062号三件规范性文件,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拟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规定。目前司法部尚未会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做出新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明确各地、各部门要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的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上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已明确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及违法行为的具体罚则。

  二、积极做好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准入及后续监管工作情况

  为规范法律咨询服务市场秩序,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自身职能,积极做好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工作,大力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积极把好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准入关,规范登记行为

  此前由于没有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中使用“法律咨询服务”等字样有明确限制,一直以来各地登记机关均有登记该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其对应的经营范围也非前置审批项目。后因出现一些“法律咨询服务”企业打着维权之名,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等现象,市场监管部门将“法律咨询服务”等行业表述纳入名称限制使用范围。自2020年5月起,我市在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中限制申报“法律咨询服务”字样的行业表述。经查,目前我市约有800户名称中含有上述字样的存量市场主体,明显少于其他城市,且大多为2020年5月之前设立,在此之后设立的多为外地企业分支机构。在经营范围方面,根据规定统一使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涉及法律咨询服务的经营范围统一表述为“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该经营范围为一般性经营范围,市场主体可自主选择。经查目前我市含上述经营范围的市场主体约有2.5万户。

  广州市目前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准入采取宽严结合的方式,一方面经营范围允许企业选择全国统一表述“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自主申报,营造开放透明的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在名称上限制使用“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含“法律”字样的行业表述,避免公众误解误认为是可以从事律师事务所业务的机构,有助于该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

  (二)推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智慧监管,营造公平公正法治化营商环境

  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现代技术手段,将我市包括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在内的全市企业智能判定为“高、较高、中、低”四类信用风险等级,并将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用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际工作中。即对高风险企业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实行“零距离”重点监管,实现对企业“利剑高悬”;对较高风险企业,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实行“近距离”监管;对中风险企业,按正常抽查比例监管;对低风险企业,大幅降低抽查比例,采用远程监管、信用承诺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减轻企业受检负担,实现对企业“无事不扰”。自2015年以来,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对包括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在内的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公示信息、广告行为、价格行为等方面进行抽查,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100%对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全面落实信用监管约束,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公示各级政府部门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企业信息,目前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信息均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社会公众可随时随地通过公示系统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不断加强公示监管。同时,通过投诉举报核查、双随机抽查检查、日常监管等方式发现的违法失信企业,严格落实信用监管制度,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实行联合惩戒,逐步形成了“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社会共治格局。

  三、持续加强法律服务咨询机构监管的工作思路

  一是持续严把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准入关,依法依规登记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名称、经营范围等事项,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予登记。

  二是加强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价格违法行等的监督执法工作,依法有效净化法律咨询服务市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三是加强横向部门间的协调联动,联合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监管工作,不断促进法律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法治良好的营商环境。

  四是积极做好意见反馈沟通工作,对于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立法层面加强监管等建议,我局将把目前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的意见建议向上级部门反馈,积极助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相应管理规范。

  以上意见可主动公开。

  感谢您对我市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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