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启明委员:
您提出的《建议我市规范临商证明 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46号)收悉。提案的建议全面细致、针对性强,对于推动全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具有积极意义。我局结合实际工作,认真分析研究,并综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务办等单位的会办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制度的基本情况
(一)制度由来。2007年,市政府出台《关于整治无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07〕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按照“疏”、“堵”结合的思路,对具备基本生产经营条件的无证照经营业户实行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制度,引导其办理相关经营证照。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无产权证或产权来源不明的商业性质的城区物业、不符合规划核定使用功能的城区物业、集体土地上的物业等场所,出具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证明该场所可暂时用于生产经营。2012年,市政府出台《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12〕1号,以下简称“1号文”),保留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制度和相关做法,并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有效期由1年延长至3年。
(二)管理职责。根据“41号文”和“1号文”规定,《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各区、县级市政府对辖区内《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发放工作负主要监管责任。对不严格按照意见规定,滥用职权出具《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或利用《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搭车收费的,追究发证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关于加强场地使用证明规范管理的问题
鉴于“1号文”于2017年1月8日失效,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规范场地使用证明管理,2016年6月,市工商局提请市政府印发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16〕8号,以下简称“8号文”),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场地使用证明的管理规定:一是强调免费原则,规定有关部门(单位)出具场地使用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二是扩展管理主体,规定对于住所、经营场所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场地使用证明;将出具场地使用证明的权限由街镇一级下沉至村居委会一级,有利于进一步放宽经营场所条件限制,充分释放场地资源,降低投资创业门槛。三是规范使用用途,规定场地使用证明仅用于办理工商登记,工商登记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登记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核定商事主体经营期限,不再将部门(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的有效期,作为核定经营期限的依据。
三、关于推动大数据政务服务平台建设问题
市政务办推动市、区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整合,通过市综合受理审批系统和网上办事大厅推动数据共享,促进市区政务服务信息上下联动、互联互通和协同共享,为公众提供一站式、一门式、一体化综合服务。截至目前,“一窗”(窗口服务)完成行政审批“集成服务”改革中20个经营管理类部门和9个建设工程类部门合计826个事项的对外服务,推进了行政审批便民提速;“一网”(网上办事)实现了市、区、街镇、村居四级网上办事服务,市级42个部门、11个区和广州开发区、170个镇街、2630个村居均提供网上办事服务,群众网上办事渠道通畅。下一步,还将大力推进政务数据的信息共享复用。结合“一卡通”工作,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现数据复核代替证明、电子证照留存代替复印件,减少市民提交资料次数。探索“集成服务”模式下多业务申请表信息复用、审核后的办事材料共享复用,减少用户到场次数。
四、关于取消场地使用证明与核发营业执照相捆绑的问题
2014年4月,市工商局提请市政府审议颁布了《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取消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与核发营业执照相捆绑的规定;随后的“8号文”进一步放宽了“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条件,放宽了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经营场地要求,降低场地登记门槛,简化场地登记要求,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今年内,市工商局将探索推行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申请人申报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除负面清单(娱乐服务业、重污染行业、危险品行业等三类行业,以及住宅、政府保障房、军队和外国企业房产等四类房产)不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外,可自行申报地址、联系人、所有权人、法定使用用途、有关情况说明等五项基本信息即可登记,申请人承诺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同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场地使用证明,从根本上解决场地使用证明发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减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我市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课题。我们坚定不移的支持改革,想方设法推动改革,同时也恳请您积极建言献策,共同推进我市改革发展。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以利于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鉴于上述意见中提及的“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正在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属于正在研究中的重大决策,尚未正式推行,以上意见免予公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