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端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第 2055 号提案(简化企业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登报之程序)收悉。提案反映的是在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登记制度后,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后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的有关问题,对此,经综合市质监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 1997 年发布实施的原《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注销的代码证书应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公告,企业可以选择自行刊登,也可委托注销核准单位代办。但自 2012 年《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废止后,企业注销代码证可自行选择是否需要刊登报纸公告。
二、我市于 2015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一照一码、三证合一”,2016 年 1 月 1 日起,我市质监部门已不再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企业,无需再办理代码证注销手续。对有存量代码证书的企业申请办理注销,只需提交工商注销证明到各区政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办事窗口,按流程缴销相关证照即可。
三、目前,具体承办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登记业务的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已明确采纳提案的意见。该项业务以企业自愿为前提,并实施简易注销程序。企业只需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即可到该院驻各区政务中心办事处窗口办理。该院免费为企业提供注销公告服务。
非常感谢您对我市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出宝贵意见,以利于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