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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保持监管高压态势,广州公布2021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1-04-13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2021年以来,广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将医疗、药品、保健食品、教育、房地产、金融投资理财等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虚假违法广告作为整治重点,持续保持监管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有效规范了全市广告市场秩序。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震慑广告违法行为,增强消费者防范虚假违法广告意识,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州市市场监管局现将2021年第一批(15)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广州市增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为销售“珑玥府”楼盘,通过微信公众号、广告机、横幅、活动展板、宣传册等载体发布广告,广告中含有“六大增城唯一”、“世界级豪宅”、“国际顶级品牌材料”等绝对化用语的内容,“珑玥府东北方见蕉石岭山脉,主旺人丁、健康名誉、家庭关系、人缘桃花、学业文章”等渲染风水迷信内容,“抢占双地铁增值物业”、“升值空间30%以上”等对楼盘升值承诺的内容,“多50%空间”、“多一房”、“98>120 117>145 127>165”等宣传商品房会增加使用面积和房间数量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二十六条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规定,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600000元。

  二、广州市东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为销售“金地·香山湖”楼盘,通过微信公众号、项目沙盘、宣传板、改造的样板房等载体发布广告,广告中含有“20分钟直达广州白云机场,……30分钟直达广州天河等中心,距离项目20分钟的天河……出门即上高速30分钟到天河……”、“80%植被覆盖率的天然氧吧,每天释放高达1.2万个/cm³负氧离子,是广州市区负氧离子含量的10倍……”、“实用空间高达五层,买三层送两层”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920000元。

  三、广州市象丰润滑油品有限公司发布含有“专供”内容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内燃机合成润滑剂”广告,广告中含有“部队专供油”等表述,并附有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工厂销售“柴油机油”,“某战车减震液”产品凭证等内容,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含有“专供”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0元。

  4、广州宝如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代孕广告

  当事人为了推广代孕中介业务,招揽有代孕需求的客户,在百度贴吧、微博、微信朋友圈等发布非法代孕广告。当事人的行为严重触碰公众道德底线,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00元,并吊销营业执照。

  五、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商场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为了提升销量,在牛奶商品销售区摆放自行设计制作的标示有“听钟南山院士的话 喝奶!增强免疫力!奶制品中的优秀蛋白质能增强免疫力哦!尽量保证每天饮用300g奶”内容以及钟南山院士卡通肖像的广告立牌和宣传单张,并无法证明钟南山院士有发表此言论的真实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0元。

  六、广州状元郎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益彤牌益生菌粉(桔子口味)”保健食品广告,含有“双向调节、预防宝宝的常见肠道疾病(如便秘、腹泻)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49000元。

  七、广州居家瘦营养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站发布含有“在减肥之前我是有中度的脂肪肝,那么在减完之后基本上这个症状已经消失了”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并虚构伪造了某省广播电视总台颁发的“居家瘦身网 推荐上榜中国健康减肥第一品牌”荣誉牌匾悬挂在其经营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30000元。

  八、广州雷军兄弟健康研究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招商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站发布“禧善堂养生汤”餐饮招商广告,含有“酒楼餐馆,嵌入式联盟,销量翻番”、“投入小!低成本开店,获利丰厚,总部直营店经营一键复制,成功已在眼前!”等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招商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60000元。

  九、广州市雅兰丝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化妆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店发布“一枝春美白精华液”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宣称“唤醒紧致弹润7天逆转肌龄”、“8秒渗透1滴换肤”、“5%高浓度玻尿酸原液”、“72小时天然保湿因子”等产品功效内容,涉及的实验数据和科研资料均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违法化妆品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50000元。

  十、广州专生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站上发布“保妥适®逆龄术”肉毒素等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并宣传“BTL爱丽丝超频刀”技术,含有“无创无痛 安全有效 带给你舒适的变美体验”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10000元。

  十一、广州市羽项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店上发布“一次性口罩”医疗器械广告,含有“医用外科口罩”、“N95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等内容,所推销口罩的等级、性能、用途等与实际情况不符,严重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器械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00000元。

  十二、广东中车检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主营机动车辆检验服务,在公司官网上宣称是“中国机动车检测鉴定评估与质量评估中心”,使用有关机构的名称、专用标志以及他人的照片和信息,均未取得相应资质和合法授权,属于虚假内容,严重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10000元。

  十三、广州市唯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店发布“唯康vcom超五类非屏蔽双绞线-无氧铜机房网吧工程项目家用网线”广告,含有“中国通信行业十佳名优品牌”、“质量信得过产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诚信示范企业”等内容,均无法证明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属于虚假内容,严重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5000元。

  十四、广州恋一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和网站上发布婚恋咨询服务广告,宣称该公司拥有“国内顶尖”专业人才,并含有“拥有超过300人情感专家团队”、“恋一生情感累计服务客户已超3万”、“专家团队超过200人”的内容,均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属于虚假广告,严重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的规定,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50000元。

  十五、广州市寻梦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店上发布“印度神油”产品广告,含有“延时”、“增大”等内容,引证内容不真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

  广州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继续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违法广告行为,保持执法震慑力。各相关广告主体要严格遵守广告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守法意识,健全广告审查制度,严把广告发布关,共同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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