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2022年“民法典主题宣传月”期间,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民法典中与市场监管职能相关和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律问题,编写印制《商事登记典型案例选编》,内容聚焦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回应市场主体关切需求,涉及名称争议裁决、虚假登记撤销、内部纠纷处置、吊销注销处理、司法协助执行等方面。全力呈现“以案说法”的应用场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宗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充分体验到获得感。
案例1:字号相同行不同,井水河水互不冲
——广州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与某按揭公司企业名称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成立于2021年1月,某按揭公司成立于2021年7月,上述两家公司不存在投资关联关系。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得知某按揭公司成立之后,多次到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以某按揭服务公司与其公司名称构成相似近似、且经营范围均有“房地产中介服务”等,容易引起群众对两家企业的混淆为由,要求撤销某按揭服务公司的企业名称登记及设立登记。
经核查,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主营项目类别为“房地产业”,某按揭公司的主营项目类别为“商务服务业”。据此,区市场监管局认为,由于两家企业主营项目类别分属于不同行业,不是同行业的企业,即使字号相同、兼营的项目同样有“房地产中介服务”,也未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第十七条“……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的规定,遂告知投诉人,不予撤销某按揭服务公司的企业名称登记及设立登记。
焦点问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能否以有共同的经营范围为由判定企业名称构成相似近似?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及《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两家企业字号相同、存在相同的经营项目,但主营项目类别分属于不同行业,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构成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案例启示:
广州自实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和智能全程电子化审批以来,简化了名称登记程序,进一步促进了注册登记便利化,提升了企业登记的效率。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以及第二十一条“……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等规定,如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有上述情形的,可以请求登记机关予以纠正,或者向法院起诉。
案例2:依法依规锁“老赖”信用惩戒处处在
——广州某医疗科技公司不服不予工商变更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6日,广州某医疗科技公司向某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某区行政审批局收取申请材料后,在企业行政审批系统中录入流程后,系统提示该企业变更登记不符合法定形式,遂出具《申请企业变更登记(备案)补正材料告知书》,载明根据《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广州某医疗科技公司存在联合惩戒锁定的情况,无法办理本次变更登记。广州某医疗科技公司不服遂复议。
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广州某医疗科技公司及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均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审理,复议机关决定维持某区行政审批局作出的补正材料告知书。
焦点问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能否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对此,复议机关认为,对于与失信被执行人相关的公司变更登记应当区别处理。一是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自然人不得继续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办理相应解除任职的变更登记(备案)。二是在解除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在公司担任的相应职务之前,与失信被执行人相关的公司变更登记(备案)应依法予以限制。
案例启示: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人民法院为了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的一种信用惩戒行为。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股权等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是为了打击规避执行行为的,对被列为被失信执行人的公司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等方面均予以信用惩戒,同时也限制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等规避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失信惩戒。
法条链接:《民法典》中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的相关规定
1、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的定义】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2、第五十八条【法人成立的条件】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3、第六十六条【公示登记信息】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4、第六十四条【法人变更登记】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第七十二条【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6、第七十三条【法人破产】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7、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8、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9、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