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食品浪费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餐饮浪费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社会氛围,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番禺区石壁街某餐饮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4月7日,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番禺区石壁街某餐饮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该局当场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4月10日前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4月11日,该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餐饮店并未按要求改正,该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局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4月14日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当事人处200元罚款。
二、黄埔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黄埔区南岗某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30日,黄埔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某餐饮有限公司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三、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广州某日式料理餐饮有限公司悠方分公司设置最低消费额案
2023年3月28日,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前往广州某日式料理餐饮有限公司悠方分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在其经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了最低消费额(告知入座包间的消费者需最低消费3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四、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海珠区某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7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海珠区某小吃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小吃店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
五、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某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悦和方分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7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广州某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悦和方分公司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
六、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1日,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未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
七、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花都区赤坭镇某麻辣烫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7日,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花都区赤坭镇某麻辣烫店没有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制度,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标准,自觉遵守下列规定: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文明用餐、杜绝浪费等标识标牌;第(七)项规定: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
《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未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或者拒绝提供打包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