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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查处涉燃气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4-07-02 来源: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燃气产品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组织依法查办涉燃气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涉燃气产品质量典型案例。

  一、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案

  根据线索,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核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生产销售了3台不合格商用燃气炒菜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024年1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3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某百货店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减压阀、双咀减压阀和延长线插座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经检验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的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024年4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减压阀、双咀减压阀共6件、没收违法所得51元以及罚款人民币950元的行政处罚。

  三、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案

  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广东质检院对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进行抽检。经检验,被抽样产品被判定为严重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024年2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8.9元、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某店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广州质检院对当事人销售的减压阀、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抽检。经检验,被抽样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024年4月,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减压阀1个、没收涉案家用燃气灶具1台、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某商店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具配件案

  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调压器进行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三款调压器抽样检验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024年1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调压器23个、罚款1248元的行政处罚。

  六、新雅某商店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案

  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待销5台家用燃气灶无“3C(强制性认证)”且未设置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2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家用燃气灶5台、罚款885.5元的行政处罚。

  七、某烘焙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广州质检院对当事人生产的商用电烤箱、燃气食品烘箱进行抽检。经检验,被抽样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024年1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商用电烤箱3台和燃气食品烘箱1台、罚款8580元的行政处罚。

  八、某厨具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气炉案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广东质检院对当事人生产的燃气扒炉进行抽检。经检验,被抽样产品被判定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024年4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燃气扒炉10台和违法所得300元、罚款77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气烧烤炉案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广东质检院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商用燃气烧烤炉进行抽检。经检验,被抽样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024年4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商用燃气烧烤炉4台、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广州某商业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热水器案

  从化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热水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024年1月,从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燃气热水器,并处罚款419.4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标志,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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