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配合推进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前期已部署的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工作,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推进涉电动自行车质量案件查办,现公布第二批查处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一、某电动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改装8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和相应配件并销售。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8台,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某电动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改装6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和鞍座下的装饰板并销售。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后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6辆,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某商行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从化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电池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从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没收1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四、某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擅自对电动自行车改装电池接口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没收3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五、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擅自对电动自行车改装,外设蓄电池托架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没收3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六、广州市某车业有限公司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2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广州市某车业有限公司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存在安放电池组盒的电池仓套有一个电池框,其电池框和电池仓可拆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4年6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3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广州市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广州市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在销售1台解除速度限制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2024年7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没收1辆已解速的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八、某店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黄埔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池接口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没收3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九、某维修店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擅自对电动自行车加装后座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没收1辆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十、某商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擅自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轮胎并用以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元、没收2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附:相关法律法规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
(一)拼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
(二)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上加装动力装置、车篷、座位等设备或者装置;
(三)改变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结构、构造、特征以及发动机、电动机功率等技术数据;
(四)其他影响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车辆,可以并处非法车辆每辆二千元的罚款;无法查清非法生产、销售车辆数量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改装的摩托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摩托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