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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事项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22-05-11 来源: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3.《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和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工作。

  二、受理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三、受理条件

  根据《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四、所需材料

  1.根据《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一)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即自然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如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应提交证明材料;

  (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求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可以不予受理。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求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可以不予受理。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2.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2019年12月)第二章第一节“案件受理与审查”的要求,请求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此截图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2019年12月)

  五、立案须知及材料样本

  1.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立案须知,详见网址:http://scjgj.gz.gov.cn/ztzl/zscqzl/tzgg/content/post_7912624.html

  2. 材料样表及样本:

  附件: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样本及样表.docx

  2.证据材料清单.docx

  3.请求人承诺书.docx

  4.法定代表人证明.docx

  5.授权委托书.docx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docx

  六、办理流程

  七、办理期限

  根据《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案件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案件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延期后仍不能结案,经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批准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不超过两个月的延长期限。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公告、检验鉴定、管辖异议和当事人申请的延长举证期限与和解期间不计入前款案件处理期限。

  八、结案方式

  根据《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应当在调查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及时结案。根据案件处理结果,结案形式包括:

  (一)作出行政裁决。发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二)调解结案。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

  (三)撤销案件。发出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

  九、收费情况

  无。

  十、联系信息

  本级办案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处

  服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311号小北御景广场1106房(公共交通指引:地铁5号线 小北站 A出口;公交小北花圈站,途经公交线路:6、10、36、66、76、76A、93、184、185、190、191、219、220、233、544、833、864、旅游1线;公交越秀北路站,途径公交线路:184、220。)

  服务时间:9:00-11:30,14:00-17:30

  咨询、办公电话:020-86351911

  邮箱地址:scjgj_zscqbhc@gz.gov.cn

  投诉监督电话:020-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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