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油品质量违法、“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翻新“黑气瓶”、超期未检电梯、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珠宝玉器质量及机动车安全性能等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行为,着力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加强宣传震慑作用,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某茶业有限公司从事食品生产违法行为案
2022年4月22日,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抽检不合格的茶叶、未对其生产的铁观音茶叶进行留样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25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检验机构2022年1月11日出具《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铁观音茶叶,三氯杀螨醇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未发现涉案茶叶的留样样品,当事人未能提供留样记录。经查明,当事人在2021年9月15日生产抽检不合格的铁观音茶叶50包,抽检机构抽检4包,剩余的46包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是50元/包,违法所得0.25万元。当事人未对其生产的铁观音茶叶进行留样、生产经营抽检不合格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氯杀螨醇是现代农牧业生产中常用的有机氯杀虫剂之一,在茶叶原料中易发生超出最大残留限量。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从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从化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油案
2022年4月2日,从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从化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9625万元、罚款13.937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检验机构2021年5月28日对当事人销售的95号(VIA)车用汽油进行监督抽检,抽检结果为严重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研究法辛烷值”、“抗爆指数”。2021年6月16日,从化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16日从浙江舟山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进95号(VIA)车用汽油17527升,购进前当事人汽油罐内剩余95号(VIA)车用汽油2818.04升,购进后当事人汽油罐内储存95号(VIA)车用汽油合计20345.04升。上述95号(VIA)车用汽油,当事人分别以92号车用汽油的名义对外销售18886.63升,以95号汽油的名义对外销售1458.41升,截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13.9371万元,违法所得为3.4962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车用汽油是一种由石油炼制成的液体燃料,主要供汽车、摩托车使用,其具有易燃易爆等特性。随着生产、生活质量要求不断提高,我国对于车用汽油的抗爆性、安定性和排放标准愈发重视。生产、销售不合格的车用汽油,不仅容易造成大气污染,而且具有严重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行为依法查处,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助力生态环境建设。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三、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2年2月14日,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州市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6日,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春节前特种设备专项检查工作,发现当事人在充装作业区域内正在对4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液态氧气”的充装,充装合格区存放有气瓶已过有效期的二氧化碳气瓶。经查,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液化气瓶流动性强,存放、使用的环境条件复杂。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可能由于材质劣化、腐蚀减薄、瓶阀密封元件老化等原因导致气瓶耐腐蚀性、耐压程度和密封性降低,在使用过程中极有可能发生泄漏、爆炸等危险。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办此类案件,规范气瓶充装单位的经营行为,切实保障特种设备安全。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四、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广告违法行为案
2022年4月8日,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州市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布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48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22日,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某购物平台开设“君来康保健器械官方旗舰店”,该网店销售一款“太空舱睡眠仪”,该网页发现有“睡眠黑科技,CES低频脉冲、物理助眠,一握入睡、雷打不动”“失眠专用、助眠神器”“降低头痛程度、提高内啡肽素”“TSNS低频脉冲有效改善体内各种神经递质的分泌”等文字表述。经查明:当事人从2021年9月20日起,在唯品会销售平台的自设网店“君来康保健器械官方旗舰店”上架销售一款名为“太空舱睡眠仪”的商品,当事人发布该商品网页广告时,内容包含“一握入睡、雷打不动”“失眠专用、助眠神器”“降低头痛程度、提高内啡肽素”“TSNS低频脉冲有效改善体内各种神经递质的分泌”等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良商家利用消费者习惯通过宣传广告认知产品的消费心理,故意夸大产品功能,刺激消费者购买欲望,从而达到销售产品的目的,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解,而错失及时治疗的机会,导致消费者生命健康受到损害。市场监管部门对医疗广告的严格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医疗广告市场,维护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五、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增城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案
2022年3月31日,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州市增城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开发住宅小区项目,并于2020年底为该项目安装了两台电梯,由当事人负责管理和使用。2021年10月14日,经检验机构检验,两台电梯均为定期检验不合格,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在检验合格前不得使用上述两台电梯。2021年11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上述两台电梯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其中一台不合格电梯运送装修材料,立即予以立案调查。经当事人落实整改、检修和送检后,上述两台电梯复检合格。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实践中由于部分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不到位、作业人员违规操作、乘客自身安全意识淡漠等原因,电梯故障成为投诉较多的热点问题,有的还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办此类案件,警醒电梯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履行法定管理责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有效保护乘用人员安全。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六、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2年4月26日,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州市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285万元、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7日,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维护保养的3部乘客电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经查明,当事人维保广州市利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乘客电梯,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判定不合格;维保汤某某等业主的乘客电梯,紧急开锁装置不合格;维保苏某某的乘客电梯,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和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层门和轿门门锁装置以及应急救援实验的救援操作判定不合格。同时,检验机构出具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维护保养的3部乘客电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维修保养是保障电梯安全关键环节之一,是及时排查发现电梯安全隐患的重要手段,如果维保公司人员疏忽大意、维修保养“走过场”,将为电梯安全再埋隐患。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办此类案件,切实压实企业安装、维修和保养的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七、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金银珠宝质量检验中心广州分中心从事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案
2022年3月1日,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金银珠宝质量检验中心广州分中心冒用他人资质认定证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20日,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准备交付客户的《宝玉石鉴定证书》四张,证书的封面右上角处都印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CMA图样和标志,且显示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为180121340885,同时,封面显示上述证书的检测机构为“某金银珠宝质量检验中心”。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编号的资质认定证书。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01919014382),从事珠宝与贵金属检验检测服务期间,对外出具的《宝玉石鉴定证书》标明检测机构名称为“某金银珠宝质量检验中心”,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为180121340885,与当事人持有的证书信息均不一致。当事人冒用他人资质认定证书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金银珠宝是较为贵重的消费品,其真实性受到广泛关注,而当事人作为检验检测机构,理应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如冒用他人资质开展业务,将严重损害消费者的信赖。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有利于维护检验机构的公信力,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八、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某餐饮店在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虚假信息案
2022年5月27日,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某餐饮店在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8日,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从2022年1月开始在“某外卖”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以“荠岛의国王拌饭”的店名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在网店首页公示“广州市某文艺创作工作室”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为非当事人的证照信息。当事人在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网络餐饮外卖服务业发展迅猛,由于其方便快捷、送餐上门、菜式种类繁多、选择范围广等优势,已深度融入市民日常生活。市场监管部门查办该类案件,督促餐饮服务外卖商家落实市场主体责任,规范网络餐饮服务外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相关法律规定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九、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玩具案
2022年2月28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玩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268414万元,罚款1.01002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0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其销售的“电子琴玩具”在“用于包装或玩具中的塑料袋或塑料薄膜”项目不符合GB 6675.2-2014标准的《检验报告》,现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所售涉案产品“电子琴玩具”(规格型号:BD-612)共分为“公主粉”和“黑色”两种色款,共计33套,售出总价为0.505014万元,均已全部售出,涉案货值金额0.505014元,涉及违法所得0.268414万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玩具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儿童玩具安全关乎“祖国花朵”健康成长。销售不合格儿童玩具,极其容易危害儿童身体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查办该类案件,坚决阻止不合格儿童玩具的生产销售,保障儿童玩具质量安全,维护儿童身心健康,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智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和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案
2022年3月9日,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智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涉案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0225万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市场监管部门抽检,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判定,当事人生产的电动自行车的“电气装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等多个项目不合格,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同时,调查发现,该企业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发生变更但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将涉案电动自行车出厂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作为常用道路交通工具,应优先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监管,通过抽检及时发现问题,并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中的其他违法行为合并处理,强化警示、纠正力度,切实保障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