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税务机关共享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完税凭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