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动态 > 通知公告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二十三)

发布日期: 2022-04-14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1、问:普通化妆品备案工作常用网址有哪些?

  答:(1)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企业端)登录网址:https://zwfw.nmpa.gov.cn/web/user/login?backUrl=https://zwfw.nmpa.gov.cn/web/usercenter/index

  温馨提示:未注册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账号的用户,需先注册网上办事大厅法人或者经办人账号;再创建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账号;最后点击【账号绑定】,选择授权绑定【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具体操作可参照《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用户手册-企业信息资料管理(企业用户)》(下载地址:https://www.nmpa.gov.cn/hzhp/hzhpjgdt/20210323092508104.html)

  (2)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查询平台网址:

  https://www.nmpa.gov.cn/datasearch/home-index.html#category=hzp

  (3)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网址(旧查询平台):

  http://ftba.nmpa.gov.cn:8181/ftban/fw.jsp

  (4)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网址:http://ciip.nifdc.org.cn/hzpYL/ylgsInfo

  (5)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

  http://jyxt.nmpa.gov.cn:8080/jyxt/newlogin.jsp

  2、问:旧系统产品如何进行注销操作?

  答:由于旧系统产品只会迁移到新系统备案人(原委托方)账号下,因此产品注销应由备案人(原委托方)进行操作。

  (1)备案人(原委托方)如有新系统账号可申请主动注销;

  (2)备案人(原委托方)如无新系统账号可向所在地监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申请注销。

  3、问:功效宣称评价是否一定需要第三方开展?功效宣称评价机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评价机构,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项目要求,开展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承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的机构应建立良好的实验室规范,完成功效宣称评价工作和出具报告,并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具有祛斑美白、防晒和防脱发功效的化妆品,应当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并出具报告。

  4、问:宣称物理去角质、物理去黑头的产品如何填报产品功效宣称?

  答: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要求,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如物理方式去角质和物理方式去黑头等,且在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物理作用的功效宣称,可免予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产品分类编码选择了“去角质”“祛痘”后,需在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产品标签】板块选择“是[本产品去角质作用是通过简单物理方式发生效果,且应在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物理作用]”或“是[本产品“祛痘”仅限于去黑头作用,通过简单物理方式发生效果,且应在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物理作用]”,再在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功效宣称】板块“是否免予”处选择“是”。

  5、境外委托境内生产的化妆品应如何备案,仅供出口的应如何备案?

  答: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境外委托境内生产普通化妆品的,境外备案人应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在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注册境内责任人角色并通过后方可办理境外委托境内产品的备案工作。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仅供出口的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应当在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备案,由生产企业提交以下资料:

  (1)产品名称;

  (2)拟出口国家(地区);

  (3)产品标签图片,包括产品销售包装正面立、产品包装平面图和产品说明书(如有)


标签:
浏览次数: -
分享
扫码浏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