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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文书送达公告(107号)

发布日期: 2022-10-31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陈晓雷、马纯华:

  广东润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月22日办理注销登记)于2017年4月19日向我局申请设立登记,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广东润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广东润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章程》等材料。我局核准后,沈文昕不服上述核准设立登记行为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6月21日,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粤华生司鉴中心〔2022〕文鉴字第1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上述设立登记相关申请材料中“沈文昕”签名字迹与相关样本上的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为此,本局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穗市监撤字〔2022〕107号《撤销登记决定书》,决定撤销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穗工商(市局)内设字〔2017〕第01201704050019号】中准予登记(备案)沈文昕为广东润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之一的行政行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穗市监撤字〔2022〕107号《撤销登记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如不服上述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电话:38835899)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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