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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发布日期: 2022-12-08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全市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平台)及相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我市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及市疫情防控应急医疗救治指挥中心医疗物资保障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我市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平台)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捏造、散布生产、进货成本信息;不得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不得捏造、散布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以及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信息;不得散布含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信息;不得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

  四、不得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医疗药品用品。

  五、不得大幅提高医疗药品用品的销售价格,利用各种手段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包括但不限于: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医疗药品用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强制搭售,变相大幅度提高医疗药品用品价格;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等。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七、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医疗药品用品价格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严肃查处借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通过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八、本提醒告诫函发出后,视为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平台)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本次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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