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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3-05-16 来源: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2023年以来,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食品浪费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餐饮浪费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社会氛围,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一、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海珠区某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7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海珠区某某餐饮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餐饮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节约食物、文明用餐、杜绝浪费等标示标牌,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

  二、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越秀区某某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10日,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广州市越秀区某某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局当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三、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珠宝岗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4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珠宝岗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餐饮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节约食物、文明用餐、杜绝浪费等标示标牌,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白云区永平某原浆鲜啤酒屋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9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广州市白云区永平某原浆鲜啤酒屋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五、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花都区狮岭镇某面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8日,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狮岭镇某面店没有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局当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六、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荔湾区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9日,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荔湾区某餐厅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餐厅未在餐厅明显位置处张贴防止浪费警示标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浪费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局当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七、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河区某美食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11日,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广州市天河区某美食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局当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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