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食品检验所(广州市酒类检测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二路53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仟伍佰捌拾陆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总支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总支会议、所长办公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公益一类检验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更好地为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科学准确的食品安全检验,协助政府监管部门有效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各类食品(含酒类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含食品包装)的质量安全检验、成分分析、营养与功能性评价,并开展相关科学技术研究;负责全市食品质量安全常规监督抽检、突发应急和重要专项等监督抽检工作;负责全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检验检测,协助完成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方案制定和实施;负责全市食品质量安全抽检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及食品质量安全动态风险预警识别,协助提供对外数据信息发布;协助突发应急事件、违法案件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抽样检验等工作;协助制定全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开展异议处理和技术评审工作;承担各区食品安全工作的评价性检验,对承担政府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技术督导和服务评价考核;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检验标准和检验检测技术培训工作;承担食品质量安全技术咨询、公益宣传和科普教育等工作;参与食品相关标准制修订,协助开展食品行业质量提升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实行党总支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总支发挥领导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本单位党总支职权范围包括:
(一)坚持第一议题制度,及时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传达中央重要决策部署和省、市、市局重要工作要求及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举措;
(二)分析研判、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
(三)审议需要向上级党组织和局主要领导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审定内部机构职能、机构设置、职责调整和人员编制等事项;
(四)研究所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职工调配、任免、录(聘)用、考核、奖惩、培训等事项;
(五)审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产处置等事项;
(六)研究讨论本单位年度预决算,按管理权限研究决定30万元以上开支项目,讨论决定单项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预算调剂、单项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预算项目使用等事项;
(七)研究维稳、综治、计生管理工作,讨论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处置方案;
(八)研究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九)研究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单位的发展规划、能力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二)其他需要由党总支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本单位党总支的议事规则是:党总支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明确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三)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四)审核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六)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审查章程,对单位业务开展、章程执行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监督其按照章程及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所取得收益用于公益性事业等;
(二)对单位的资产和重要财务事项、绩效等实施监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资产流失责任追究和惩戒机制,按规定定期对资产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督促加强结果运用和问题整改;
(三)加强法定代表人培训,建立法定代表人任前、任中约谈制度;
(四)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内部审计监督、建立法定代表人任中和离任审计制度;
(五)负责督促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六)查阅单位会议记录、决策流程、运作情况的材料,监督单位合法合规运行;
(七)按规定应监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共广州市食品检验所总支部委员会、广州市食品检验所所长办公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党总支委员会产生方式是党员大会选举,任期为3年,上级党组织进行考核;所领导班子由举办单位任免。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行政负责人为所长,负责单位党政全面工作,由上级党组织任免。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根据市编委文件规定,内设机构13个: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微生物检验部、理化检验部、毒理学检验部、营养评价分析部、有机分析部、无机分析部、设备管理部、质量管理部、综合业务部、技术研发部、财务部。
第五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严格依据市编办文件规定的职责开展业务工作。本单位组织原则是在任何时候都能保持其判断的独立性和诚实性,满足客户、法定管理机构及相关认证认可组织的要求。本单位实行机构与检验人员负责制,建立和实施确保公正性管理的体系文件和《食品检验责任追究制度》,在管理体系的框架下,各部门和全体人员应按岗位职责和权限开展检验活动。本单位及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本单位作为以食品为主的检验机构,已具备多项检验能力,并有义务根据政府的要求和市场的需要,不断提高检验能力。
第二十三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本单位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RB/T 2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及特殊领域要求等编制的管理体系文件运行,通过目标管理、定期文件审核、内审、管理评审、改进、质量监控等持续有效运行管理体系,并按照管理体系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规定、作业指导书、实施细则等开展食品抽样、检测、报告等业务工作和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食品抽检业务工作一般经过合同评审,抽检工作方案制定,食品食用农产品抽样,样品运输保存,样品交接,检验检测及复验,报告编制、审核、签发,报告记录上报、归档,样品处置,过程质量监控等步骤执行。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体制。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
(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确需调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完整准确编制决算报告和政府财务报告,确保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的完整、准确,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分三类公开登记管理信息:(1)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2)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3)依法年度检验的信息,包括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变更登记的执行、绩效和受奖惩、涉及诉讼和社会投诉等情况。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七)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于2023年10月7日经党总支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广州市食品检验所总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2023年10月24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