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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发展研究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 2023-11-27 来源: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发展研究中心(广州市广告监测中心)。英文名称:Guangzhou Market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白云区新达路55号5-9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肆佰壹拾伍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作为决策方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围绕广州市市场监管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开展市场监管领域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以及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做好相关决策评估和数据分析,为市场监管改革发展提供决策建议和智力支持。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公益宣传、科普教育和“两微一端”媒体信息发布工作;

  (二)协助开展全市各类媒介广告监测、公益广告发布,指导广告产业园区发展;

  (三)协助承担市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规划、理论政策的前期调研、论证、起草,开展市质量竞争力状况和质量状况统计分析研究工作;

  (四)协助承办医药行业,知识产权专业,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专业职称评审(认定)工作;

  (五)具体实施相关行业工作人员继续教育、职业资格考试和技能鉴定;

  (六)协助开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招录(聘)和培训、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高水平人才平台建设等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共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发展研究中心支部委员会。中心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决策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强化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坚持民主决策;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在中共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的领导下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党支部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二)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三)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强化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意识,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全面加强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坚决贯彻落实。

  (二)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把好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党员干部奋发有为、敢于担当、善于作为。

  (三)加强党内政治监督。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和促进单位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党支部制定《中共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发展研究中心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等,确保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明确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三)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四)审核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五)组建本单位管理层,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六)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七)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审查章程,对单位业务开展、章程执行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监督其按照章程及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所取得收益用于公益性事业等;

  (二)对单位的资产和重要财务事项、绩效等实施监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资产流失责任追究和惩戒机制,按规定定期对资产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督促加强结果运用和问题整改;

  (三)加强法定代表人培训,建立法定代表人任前、任中约谈制度;

  (四)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内部审计监督,建立法定代表人任中和离任审计制度;

  (五)负责督促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六)查阅单位会议记录、决策流程、运作情况的材料,监督单位合法合规运行;

  (七)按规定应监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党支部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决策机构产生方式:党支部委员会由本单位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举办单位审批/备案。

  (三)本单位决策机构的任期及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人事任免规定确定任职期限;依照事业单位及举办单位有关规定及要求进行考核。

  (四)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一切重大事情必须由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做到决策程序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中心主任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聘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是:

  (一)机构设置:设综合管理部、人事财务部、发展研究部、广告监测部、宣传和多媒体教育部、职称评审部、人才开发部、职业技能鉴定部8个内设机构。

  (二)产生程序:内设机构依据《中共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穗编字〔2021〕106号)设定。

  (三)议事规则:各部门在本单位党支部委员会及行政领导班子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各部门在部长(负责人)的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本单位服务对象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广州市市场监管领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对象依法享有本单位提供的业务范围内相关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服务对象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支持、配合本单位开展履行职责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服务对象可以对本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本单位在举办单位的领导和监督下,坚持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通过制作、播出《广州市场监管》电视节目、网络在线访谈及政务短视频各类节目,丰富市场监管宣传内容,加强政民互动,突出展现我市市场监管队伍的优良形象;根据“统筹开展日常监测与专项监测”的工作要求以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际工作情况,加强对我市重点互联网媒体广告的监测,及时发现和向监管部门报告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形成“早监测、早发现、早预警”的长效工作机制;协助承担市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规划、理论政策的前期调研、论证、起草,开展市质量竞争力状况和质量状况统计分析研究工作,在重点难点领域寻求突破,探索市场监管新思路,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策提供理论依据;组建广州市标准化、计量、质量(含特种设备)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等十一个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权限负责相应系列的高级、中级、初级的职称评审和认定工作;线上线下实施食品医药等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实施,在举办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等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财务预算、收支、决算、绩效和内控管理等工作。本单位依法依规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依照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执行,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并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一)转制为行政机构的;

  (二)转制为国有企业的;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四)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 年 10月25日经本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党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 年 11 月 15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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