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动态 > 通知公告

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广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 2023-12-12 来源: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广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中展里60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仟壹佰伍拾肆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中共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支部委员会会议作为决策形式。凡属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全局性事项,必须由本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由本单位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知识产权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推动创新中的激励和支撑作用,助力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打造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保护平台,为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贡献力量,赋能广州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的专利申请、专利快速审查和快速确权工作;宣传推广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自主创新;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协作、业务咨询、维权指引、快速维权服务等公益性职责;面向我市重点集聚发展的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高技术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及新材料产业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单位设置党支部。党支部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日常管理和职责履行全过程,确保本单位运行管理始终在党的领导下,更好地发挥社会公益性。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本单位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同时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本单位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行政领导班子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参与决策、推动落实、监督保障的要求,定期向本单位党支部汇报工作。

  (二)党支部建立健全“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对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需经本单位党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决策。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聘任、解聘本单位领导人员,对有关人员招聘和岗位聘用事项进行审核;

  (三)指导审核本单位制定(修订)章程,对章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指导本单位推动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章程自主管理;

  (二)对本单位业务运行、资产管理、财务收支、绩效目标、信息公开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本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2.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3.重大改革事项;

  4.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5.重大项目安排;

  6.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7.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8.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9.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10.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11.其他应当由支部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本单位决策机构产生方式:本单位党支部委员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委委员由单位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三)本单位决策机构的任期及考核:任期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执行;考核依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及举办单位有关要求开展。

  (四)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具体按照《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党支部会议议事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中心主任,由举办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选拔任用,设主任、副主任。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责任人,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主任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主持本单位全面业务工作;

  (二)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是:举办单位任命的行政负责人拟任法定代表人,经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事项的批复》(穗编字〔2019〕294号),本单位设咨询服务部、综合管理部、预审服务部、快速维权部、综合运用部、维权援助部6个内设机构。

  各部门在本单位党支部委员会及行政领导班子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各部门在部长(负责人)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赋予的权利;

  (二)依法享有本单位提供的业务范围内相关服务的权利;

  (三)依法享有咨询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关于业务办理的各项规定,诚实告知涉及办理业务的相关情况;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服务对象可通过本单位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府公开的信息了解单位运行情况以及人员公开招聘、岗位管理等情况。服务对象可通过官方网站或上级主管单位网站获取监督途径和监督方式,也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途径,对本单位的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管理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有关要求、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及本章程的规定,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以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根据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工作。具体如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履职任务,抓好督查落实;开展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快速确权、综合运用、咨询服务、宣传培训及快速预审等工作,致力打造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积极推动广州市重点支柱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财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科学、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强化支出的均衡性,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与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执行,依法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三)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并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应经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 2023 年10月19日经本单位支部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 2023 年11月29日起生效。


标签:
浏览次数: -
分享
扫码浏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