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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章程

发布日期: 2023-12-13 来源: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番禺区石楼潮田工业区珠江路1-2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二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拾叁亿壹仟贰佰叁拾叁万伍仟捌佰元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委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质量强国战略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好产品质量关,服务市场监管和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担食品、化工、轻工、机电、电子电气、建材消防等各类产品、材料的监督抽查、监督检验、仲裁检验、委托检验检测,并负责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动态监测和预警处理;承担食品及工业产品检验方法探索研究、标准制修订及新资源、新工艺的评估分析等工作;根据国家、省质检主管部门授权、承担部分食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和发证检验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院党委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通过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主题党日活动等方式,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和落实党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涉及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重大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须由本单位党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和作出决定。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院党委会议成员为全体党委委员,对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可召其议题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院长办公会议是本单位行政议事机构,负责研究提交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院党委和院班子相关决议,或研究处理日常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涉及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重大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和监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对事业单位的章程草案进行审查,监督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二、对事业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和重要财务事项等实施监管;

  四、为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提供保障;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院党委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产生方式:由举办单位任免。

  三、任期及考核:由举办单位任免,依照事业单位考核规定进行考核。

  四、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由举办单位任免。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职务为院长,其职权为: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根据市编办批复文件设置内设机构,制定并落实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服务对象享有检验检测业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相关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服务对象应履行检验检测业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相关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和方式。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履行本单位职责,为市场监管和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开展质量监督检测研究工作,严格把关产品质量安全,为市场监管和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

  (一)建立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控制和监督单位财务活动,防范财务风险;

  (二)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厉行节约,防止奢侈浪费;

  (三)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保障单位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四)严格部门预算执行,准确、及时编制部门决算和财务报表,如实完整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五)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上缴财政。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本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审计制度。

  本单位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本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确保单位经济活动合法法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并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根据编办批复文件进行修改;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9月12日经院党委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院党委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11月3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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