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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章程

发布日期: 2023-12-13 来源: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花都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路12号之一。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二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肆佰伍拾陆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支委会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紧贴经济、强化服务、科学公正、

  廉洁高效。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依法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检测;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任务;向社会开展量值溯源计量校准及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检测等服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本单位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立党支部,党支部处于单位的核心地位,单位各项工作必须在党支部的集体领导下开展,重大问题都必须经过党支部的集体讨论决定后贯彻实施,做到组织体系健全、设置合理、制度完善、机制灵活,保证党支部的领导作用发挥到位、实际效果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支部通过“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活动等方式,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涉及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重大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须由本单位支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和作出决定。支委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支委委员召集并主持。支委会议成员为全体支部委员,对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可召其议题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所长办公会议是本单位行政议事机构,负责研究提交支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支委会相关决议,或研究处理日常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

  (二)在本单位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落地生根,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贯彻落实;

  (三)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党内活动和党的组织生活质量,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和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六)坚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切实解决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问题。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

  (三)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组建本单位领导班子;

  (二)监督本单位运行;

  (三)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党支部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管理层向举办单位负责,各项工作必须在党支部的集体领导下开展,三重一大问题都必须经过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讨论决定后贯彻实施;支部委员会产生方式为选举产生,任期3年,支部委员会向全体党员作工作报告,接受党员评议,进行年度考核;议事规则为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决策原则、民主决策原则、依法决策原则;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所长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举办单位领导下按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本单位运行管理状况,接受举办单位监督;

  (二)全面负责本单位人事、财务、资产、业务等各项管理工作,具体主管工作由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所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根据《关于番禺、花都、增城、从化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机构编制的批复》(穗编字〔2001〕44号)、《关于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批复》(穗编字〔2013〕206号),本单位机构编制文件中没有内设机构;为加强管理,适应业务发展,明确分工,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工作实际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适时设置、调整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对检测服务可提出保密的要求。

  (二)对委托检测服务有知情权。

  (三)对委托检测的数据和结果有质询权。

  (四)对委托检测证书拥有所有权。

  (五)对未经确认的分包检测结果有否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提供涉及检定/校准所必须的资料、文件和满足现场检定/校准所需的场所、环境条件等工作条件。

  (二)如实告知被检测样品的特殊要求。

  (三)对提供或指定使用校准、检测方法的所得的数据负责。(四)不得部分复制本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证书。

  (五)应当如期缴纳足额的检测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可通过本单位提供的电话投诉、申诉或提出意见建议等;

  (二)可通过本单位在服务大厅设置的意见收集箱反馈相关情况;

  (三)可通过本单位网上服务调查表反馈相关情况。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一)严格按照本单位资质能力出具检定、校准证书,检验检测报告及鉴定证书。

  (二)确保检定、校准证书,检验、检测报告及鉴定证书的真实、可靠,数据准确。

  (三)严格按照本所收费制度收取相关费用。

  (四)严格落实廉政相关规定及业务管理相关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开展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工作,执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任务。

  (二)承担政府委托的产品监督抽查任务,并总结数据、分析上报。

  (三)接受市场委托,开展资质范围内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

  (四)通过各种形式收集客户对本所专业技术水平、服务质量、收费管理等意见建议,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能力。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资金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

  (一)本单位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分项支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二)本单位依法依规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三)保障资金安全,合理使用资金,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厉行节约,防止奢侈浪费;

  (四)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六)加强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单位的内部分配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州市内部审计条例》、《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制审计实施办法》、《内部审计准则》 等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资产负债表,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应依法公开的重要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 2023 年8月22日经花都所党支部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花都所党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11月3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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