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数据应用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2、3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仟贰佰叁拾壹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中心党支部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协助组织制定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化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项目预算、申报和管理;参与组织制定全市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架构的技术标准、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并指导、监督、检查实施;承担涉及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数字政府”建设任务,负责市场监督管理业务数据治理和开发利用,承担局系统市场监管数据的采集汇聚、治理实施和共享使用;为市场监管动态监测和风险分析等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协助组织制定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项目预算、申报和管理;参与组织制定全市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架构的技术标准、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并指导、监督、检查实施;承担涉及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数字政府”建设任务,负责市场监督管理业务数据治理和开发利用,承担局系统市场监管数据的采集汇聚、治理实施和共享使用;为市场监管动态监测和风险分析等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共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数据应用中心支部委员会。中心党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在中共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的领导下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中心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通过集体决策的方式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共同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党支部制定《中共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数据应用中心支部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确保党的全面领导。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行使自主权的行为,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为本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提供保障,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党支部委员会。
第十八条 管理层向举办单位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中心主任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举办单位领导下按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本单位运行管理状况,接受举办单位监督;
(二)全面负责本单位行政、人事、财务、资产、信息化项目等各项管理工作;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各类管理制度;
(四)按照举办单位要求支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根据中共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穗编字〔2020〕41号),本单位内设机构7个:综合规划部、政务服务部、项目管理部、开发推广部、数据资源部、数据应用部、装备保障部。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本单位的服务对象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局各业务处室、各区局,主要是承担广州市市场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维护、技术服务、业务数据资源管理等技术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局各业务处室业务需求和任务,承建市场监管信息化业务系统,落实信息化系统运维工作,并提供数据资源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服务对象可通过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等规定程序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由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领导,坚持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协助举办单位制定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大数据发展规划和相关管理规定;
(二)负责局机关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管理,推进各业务领域政务应用系统集约建设和互联互通;
(三)组建技术团队,为举办单位推进“数字政府”改革建设、“互联网+市场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等提供技术支撑;
(四)负责落实举办单位机关信息化运行维护技术保障工作,落实本单位网络和信息安全各项措施;
(五)负责举办单位大数据中心建设和管理,制定市场监管大数据收集、管理、开放、安全、应用等标准体系,推动市场监管大数据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适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本单位经费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本单位依法依规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编外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由举办单位组织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登记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一)转制为行政机构的;
(二)转制为国有企业的;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四)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10月24日经中共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数据应用中心支部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数据应用中心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12月6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