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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药品检验所章程

发布日期: 2024-02-08 来源: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广州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荔湾区西增路23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玖仟贰佰贰拾玖万肆仟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委会议作为决策形式。凡属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全局性事项,必须由本单位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由本单位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构建科学高效的药品检验体系,为药品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依法实施药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负责药品、生物制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的检验及质量分析,技术复验、技术仲裁,为质量公报提供有关技术数据;承担上级市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计划抽检、监督抽验任务的检验工作以及风险监测任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进口药品(含首次进口药品)进行口岸检验、抽查检验、注册检验;承担生物制品领域产品的审批注册检验、进口检验、监督检验;受香港卫生署、澳门卫生局等部门委托开展检验工作;负责国家部分药品标准的起草、修订工作;承担药品、生物制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的检验、质量、基础测试的科学研究,以及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要求、检验检测方法的起草、修订以及技术复核工作;负责指导、检查区药品检验机构及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质量检验机构的业务技术工作,协助解决技术疑难问题,培训有关技术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报告、不良事件及时进行收集、核实、统计、反馈、分析、风险监测、评估、上报等相关技术工作,协助上级部门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化妆品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的监测、宣传、教育工作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确保药品风险效益平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共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委员会。党委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加强党组织建设。党委认真履行党章和相关规定,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严格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

  (二)坚持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党委研究讨论作为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需经党委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决策;

  (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党委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明确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三)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四)审核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五)组建本单位管理层,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六)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七)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审查章程,对单位业务开展、章程执行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监督其按照章程及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所取得收益用于公益性事业等;

  (二)对单位的资产和重要财务事项、绩效等实施监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资产流失责任追究和惩戒机制,按规定定期对资产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督促加强结果运用和问题整改;

  (三)加强法定代表人培训,建立法定代表人任前、任中约谈制度;

  (四)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内部审计监督、建立法定代表人任中和离任审计制度;

  (五)负责督促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六)查阅单位会议记录、决策流程、运作情况的材料,监督单位合法合规运行;

  (七)按规定应监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共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党委产生方式是党员大会选举,任期为5年,上级党组织进行考核;所领导班子由举办单位任免。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所长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上级党组织任免。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根据市委编委文件规定,内设机构17个:办公室、财务室、业务技术室、总务室、化学药品检验室、中药检验室、抗生素检验室、微生物检验室、生化药品检验室、医疗器械检验室(与药品包装材料检验室、药理室合署)、保健食品检验室、化妆品检验室、药品标准研究室、中药标准研究室、质量管理室、不良反应监测室、人事监察室。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本单位服务对象依法享有本单位提供的业务范围内相关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服务对象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支持、配合本单位开展履行职责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服务对象可以对本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在举办单位的领导和监督下,坚持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采取全面有效的质量管理措施,对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各种因素进行有效的控制,确保向社会、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做到公正、科学、准确、高效。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体制。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

  (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确需调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完整准确编制决算报告和政府财务报告,确保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的完整、准确,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  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七)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12月15日经 本单位党委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委员会 。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 2024 年1月22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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