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英文名称:Guangzhou Institute Of Standardization。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越秀区八旗二马路38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二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陆仟捌佰贰拾肆万玖仟肆佰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中共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总支部委员会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持续提高标准化研究、应用和服务能力,为政府职能履行、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撑。
第十一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包括负责提供国内外标准资料咨询、推广、翻译服务;承担质监业务信息化应用项目建设和管理、网络系统维护及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负责标准研究、开发和技术审查、咨询,以及标准化信息库建设、管理和应用;负责商品条码的注册、管理、推广和条码信息的开发利用;负责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信息通报、咨询、推广和研究。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院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中央、省市委和局党组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决定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发挥领导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二)坚持第一议题制度,学习传达中央重要决策部署和省、市重要工作要求及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举措。
(三)做好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方面的重大决定和重要部署,研究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群团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
(四)研究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政策的制定等决策事项。
(五)研究重大人才引进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年度部门预算、决算,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等重要问题。
(六)研究按规定应向上级报告、请示的重大决策事项,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七)研究重要人事任免及奖惩,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本院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调整等重要问题。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考核、任免和重要岗位的人员的选配,研究院在编人员晋职晋级等事项,院在编人员优秀等次的推荐,院干部职工的年度考核与奖励、惩处。
(九)职权范围内干部培养、选拔、交流、教育和违规违纪的处理。做好在编人员岗位调动,聘用人员招聘、岗位晋升,违纪人员处罚,考核评先工作。
(十)对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本单位年度财政预算等重大问题,需经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决策。
(十一)其他需要由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机构编制事项;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本单位院长、副院长、总工;
(三)指导审核本单位制定(修订)章程,对章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指导本单位推动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章程自主管理;
(二)对本单位业务运行、资产管理、财务收支、绩效目标、信息公开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共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总支部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本单位决策机构产生方式:本单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委员由本单位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三)本单位决策机构的任期及考核:任期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执行;考核依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及举办单位有关要求开展。
(四)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议事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召集并主持,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由举办单位任免。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职务为院长,其职权为: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举办单位任命的行政负责人拟任法定代表人,经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根据《关于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批复》(穗编字〔2013〕206号),本单位设办公室、代码室、技术开发部、信息研究部、文献室、商品条码室、WTO/TBT研究室7个内设机构。
各部门在本单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及行政领导班子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各部门在主任/部长(负责人)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按规定获得相关技术、业务培训与指导;
(二)按规定在开展事务性工作时获得政策性和业务性指导;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相关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各项业务所需的资料;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相关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本单位服务窗口均设有征求意见箱,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和方式。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以标准化为基础,以信息化为支持,以人才为保障,推动标准创新与实践应用,培育标准创新服务平台及专家库,打造国际标准化活动聚集高地,为政府智能履行、产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全方位技术支撑。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承担标准及相关资源的收集、研究及应用工作,开展标准制修订及相关技术服务,承担培育开展标准化研究工作,为市标准化战略实施和市场监管提供全面技术支撑。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
(一)建立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控制和监督单位财务活动,防范财务风险;
(二)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厉行节约,防止奢侈浪费;
(三)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保障单位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四)严格部门预算执行,准确、及时编制部门决算和财务报表,如实完整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五)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六)加强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与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执行,依法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9月11日经本单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3月2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