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687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二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亿肆仟壹佰肆拾壹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中共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总支部委员会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强党建、保安全、提质量、促发展、惠民生”的工作目标,提供高质量纤维产品检验检测服务,保障国家战略物资安全,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为优化营商环境及市场监管领域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依据国家质检行政管理部门赋予的职责,在全国范围内对纺织品服装产品服饰进行质量监督检验、仲裁检验和委托检验;承担广东省内棉花、茧丝、毛绒纤维、麻类纤维进行公证检验,对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检验,对纺织专用计量器具进行检定。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本单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通过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领导。
(二)涉及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重大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须由本单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和作出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本单位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涉及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重大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须由党的总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并作出决议。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明确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三)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四)审核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六)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对单位业务开展、章程执行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监督其按照章程及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所取得收益用于公益性事业等;
(二)对单位的资产和重要财务事项、绩效等实施监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资产流失责任追究和惩戒机制,按规定定期对资产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督促加强结果运用和问题整改;
(三)加强法定代表人培训,建立法定代表人任前、任中约谈制度;
(四)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内部审计监督,建立法定代表人任中和离任审计制度;
(五)负责督促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六)查阅单位会议记录、决策流程、运作情况的材料,监督单位合法合规运行;
(七)按规定应监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共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总支部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是: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其他应当由本单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本单位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本单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由单位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执行;考核依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及举办单位有关要求开展。
(三)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院长是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单位所有事务;
(二)负责分管部门的日常事务;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院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根据《关于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批复》(穗编字〔2013〕206号),本单位设办公室、质量保证部、技术设备部、客户服务一部、客户服务二部、检验一部、检验二部、检验三部、检验四部、检验五部10个内设机构。
各部门在本单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及行政领导班子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各部门在主任/部长(负责人)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对检测及检定服务可提出保密的要求;
(二)对检测及检定服务有知情权;
(三)对检测及检定的数据和结果有质询权;
(四)对检测及检定证书拥有所有权;
(五)对未经确认的分包检测结果有否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检测及检定样品的特殊要求;
(二)对提供或指定使用检测方法、检定规程所得的数据负责;
(三)提供涉及检测及检定所必须的资料、文件和满足现场检测及检定所需的场所、环境条件等工作条件;
(四)不得部分复制本单位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检定证书;
(五)应当如期缴纳足额的检测及检定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可通过本单位提供的电话投诉、申诉或提出意见建议等;
(二)可通过本单位设置的意见箱反馈相关情况。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一)严格按照本单位资质能力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定证书;
(二)确保检验检测报告、检定证书真实、可靠,数据准确;
(三)严格落实廉政相关规定及业务管理相关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紧紧围绕“强党建、保安全、提质量、促发展、惠民生”的工作目标,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工作。具体如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履职任务,抓好督查落实;开展纤维及纤维制品的公证检验、监督检验、仲裁检验和委托检验等工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及市场监管领域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
(一)本单位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分项支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二)本单位依法依规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三)保障资金安全,合理使用资金,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厉行节约,防止奢侈浪费;
(四)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六)加强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与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州市内部审计条例》《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制审计实施办法》《内部审计准则》 等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资产负债表,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3月15日经本单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总支部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3月2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