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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章程

发布日期: 2024-04-18 来源: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番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平路46号和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万丰路26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二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150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支部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检验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确保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准确。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依法对辖区内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检测;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任务;向社会开展量值溯源计量校准服务,及其它资质认可范围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单位设党支部。党支部处于单位的核心地位,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本单位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同时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单位事业发展。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本单位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

  (二)党支部通过“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活动等方式,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涉及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重大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须由本单位党支部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四)所长办公会议是本单位行政议事机构,负责研究提交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会议相关决议,或研究处理日常各项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聘任、解聘本单位领导人员,对有关人员招聘和岗位聘用事项进行审核;

  (三)指导审核本单位制定(修订)章程,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四)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章程,以及单位章程自主管理;

  (二)对本单位业务运行、资产管理、财务收支、绩效目标、信息公开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四)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党支部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管理本单位工作人员;

  5.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7.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8.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本单位决策机构产生方式:本单位党支部委员会经

  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委委员由单位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三)本单位决策机构的任期及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人事任免规定确定任职期限;依照事业单位及举办单位有关规定及要求进行考核;

  (四)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所长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举办单位领导下按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本单位运行管理状况,接受举办单位监督;

  (二)全面负责本单位人事、财务、资产、业务等各项管理工作,具体主管工作由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举办单位任命的行政负责人拟任法定代表人,经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根据“三定方案”,本单位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为加强管理,适应业务发展,明确分工,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工作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经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设置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赋予的权利;

  (二)对检验检测服务和咨询等技术服务可提出保密的要求和知情权,对委托检验检测的数据和结果有质询权和提出批评、建议、投诉和申诉等权利;

  (三)对委托检验检测证书/报告和技术服务报告拥有所有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关于业务办理的各项规定,诚实告知涉及办理业务的相关情况,如期缴纳足额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等费用;

  (二)提供涉及检验检测所必须的资料、文件和满足现场检验检测所需的场所、环境条件等工作条件;

  (三)对提供或指定使用检验检测方法的所得的数据负责。

  (四)不得部分复制本单位出具的证书/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服务对象可通过本单位的事务公开、宣传册、公众号等途径了解本单位的事务信息,通过举报投诉电话、意见收集箱、服务满意度调查等途径监督本单位的运行。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一)严格按照行业规范、技术条款及本单位资质能力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证书;

  (二)确保检验检测报告/证书等技术报告的真实、可靠,数据准确;

  (三)严格按照本所收费制度收取相关费用;

  (四)严格落实廉政相关规定及业务管理相关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依法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备案,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帮助用能单位开展能源计量管理;

  (二)承担政府委托的产品监督抽查任务,并总结数据、分析上报;

  (三)接受市场委托,开展资质范围内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

  (四)向社会提供标准、标识、体系等技术咨询服务;

  (五)通过各种形式收集客户对本所专业技术水平、服务质量、收费管理等意见建议,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能力。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一)本单位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分项支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二)本单位依法依规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三)保障资金安全,合理使用资金,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厉行节约,防止奢侈浪费;

  (四)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六)加强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是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州市内部审计条例》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资产负债表,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应依法公开的重要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10月31日经中共广州市番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支部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广州市番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支部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3月3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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