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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查处涉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质量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4-04-30 来源: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组织依法查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质量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涉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质量典型案例。

  一、黄埔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自行车店销售非法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当事人擅自对电动自行车加装尾箱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6000元、没收8辆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二、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动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12月,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当事人擅自对电动自行车底部加装底板并销售。当事人销售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2月,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元、没收4辆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三、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当事人经营的10辆电动自行车的座垫和座垫下装饰板与该车随附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外形简图不一致,经测量,上述10辆电动自行车的座垫的长度均大于35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没收10辆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四、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动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当事人擅自对电动自行车座椅尺寸改装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4000元、没收7台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五、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动自行车店销售不合格的专用锂电池案

  2023年,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交办的线索发现,广州市某助动自行车店销售的某电动车专用锂电池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该款锂电池的不合格项目主要为过充电结果不符合GB/T36972-2018标准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月16日,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6元及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动车经营商行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13日,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擅自将电动自行车的原装蓄电池更换为与产品合格证上不相符的蓄电池并将整车用作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没收1台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七、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自行车行涉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当事人对非法改装的10辆“小刀”牌电动自行车并销售,改装类型为加长鞍座超过标准长度350mm,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没收10辆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八、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摩托车店销售不合格的锂电子蓄电池产品案

  2023年,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当事人销售“低温放电”“过充电”项目不符合标准的锂电子蓄电池产品(规格型号:48V 24Ah)、锂电子蓄电池产品(规格型号:48V 14Ah)各5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377.5元、没收违法所得1115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

  (一)拼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

  (二)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上加装动力装置、车篷、座位等设备或者装置;

  (三)改变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结构、构造、特征以及发动机、电动机功率等技术数据;

  (四)其他影响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车辆,可以并处非法车辆每辆二千元的罚款;无法查清非法生产、销售车辆数量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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