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动态 > 通知公告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依法严查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第一批案例

发布日期: 2024-06-07 来源: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配合推进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前期已部署的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工作,我局持续组织各区市场监管部门推进涉电动自行车质量案件查办,现公布第一批查处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案例。

  一、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动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13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与其随附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外形简图明显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13台,罚款2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华某自行车店销售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2月,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当事人擅自对电动自行车加长鞍座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11台,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动自行车商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2月,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当事人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电池接口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8台,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雅某助动自行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当事人销售鞍座长度超长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9台,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车陂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1台,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贸易商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当事人擅自对电动自行车改装轮胎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2台,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凤阳某贸易商行销售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2月,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当事人擅自销售经加装电池盒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1台,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花山某摩托车修理店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当事人擅自对电动自行车改装座椅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5台,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狮岭某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当事人擅自对电动自行车鞍座进行拆装,销售车辆尾架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3台,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奇迹牛电动车店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2月,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型号、厂家与产品合格证不一致,存在电动机改装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1台,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标签:
浏览次数: -
分享
扫码浏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