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广州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技术中心、广州市电梯安全运行监控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黄埔区科研路9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二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柒亿捌仟捌佰壹拾贰万叁仟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中共广州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委员会会议作为决策形式。凡属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全局性事项,必须由本单位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由本单位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承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及研究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检验和安全技术研究工作,开展特种设备、防爆设备、非金属承压管道元件、石墨烯、节能传热及隔热等行业认证、培训、咨询、委托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承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与应急处置、风险监测预警、事故预防研究,电梯故障远程监测、电梯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保障、预警预防和统计分析工作;开展电梯智慧治理、安全运行监控、应急救援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院党委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日常管理和职责履行全过程,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委发挥的作用、途径和程序: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同时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凡属于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由本单位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委对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
(二)坚持单位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党委研究讨论作为全院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凡涉及全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需经党委集体研究讨论决策。
(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院党委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四)加强党内政治监督。中国共产党广州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全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全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全院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加强基础保障,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全院年度经费预算安排。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聘任、解聘本单位领导人员,对有关人员招聘和岗位聘用事项进行审核;
(三)指导审核本单位制定(修订)章程,对章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章程自主管理;
(二)对本单位业务运行、资产管理、财务收支、绩效目标、信息公开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做好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本单位党委会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管理本单位工作人员;
5.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本单位决策机构产生方式:由本单位党委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委委员由本单位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三)本单位决策机构的任期及考核:任期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党章和相关规定执行;依照事业单位及举办单位有关规定及要求进行考核;
(四)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
第十九条 单位行政负责人院长由举办单位任命,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
(二)按照分工抓好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
(三)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举办单位任命的行政负责人(院长)拟任法定代表人,经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根据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内设机构20个: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质量技术部、检验业务部、锅炉检验部、压力容器检验部、压力管道检验部、电梯检验部、起重机械检验部、游乐设施检验部、场(厂)内车辆检验部、防爆设备检验部、新材料检测部、北区检验中心、南区检验中心、研发中心、事故调查技术中心、电梯安全监控中心、考试中心。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包括受检单位及本单位职工。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 受检单位权利包括:
提出检验检测申请,检验检测后获得报告/证书的权利,对检验检测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投诉和申诉等权利。
(二) 本单位职工权利包括:
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安全的办公环境、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等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受检单位义务包括:
履行单位特种设备管理的义务,配合工作人员落实检验检测安排,做好检验检测前的准备工作,及时、真实、准确提供办理业务所需的材料;应当如期缴纳足额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等费用。
(二)本单位职工义务包括:
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职责,遵守本单位各规章制度,维护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可通过如下方式对本单位服务进行监督:
(一)受检单位通过本单位的事务公开、宣传册、官方网站等途径了解本单位的事务信息,通过举报投诉电话、服务满意度调查等途径监督本单位的运行。
(二)本单位职工通过院工作信息系统、院官方网站、公告宣传栏等途径了解单位运行情况;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参与民主管理;通过向本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举报、投诉及信访等方式对本单位运行进行监督。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为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及其他资质范围内的委托检验检测,出具相应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建立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控制和监督单位财务活动,防范财务风险;依法组织收入,厉行节约,防止奢侈浪费,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保障单位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组织实施绩效评价,以绩效目标为导向,以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评价为手段,注重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完整准确编制决算报告和政府财务报告,确保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的完整、准确,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院长)即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三)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四)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五)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划转、改制、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4年5月14日经院党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广州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2024年6月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