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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致全市出租屋房东及租客的一封信

发布日期: 2024-07-29 来源: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各出租屋房东及租客:

  加价收取水电费问题不仅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也影响广州市营商环境优化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房屋租赁环节电费收费行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告知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应严格履行收费主体责任

  《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各出租屋房东、二手房东等收费主体应切实履行收费主体责任,对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对自身电费收费行为进行自查自纠,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收取电费,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标准,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二、主动履行房屋租赁履约程序

  房屋租赁双方应平等协商租赁权利和义务,自主使用《广州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广州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可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zfcj.gz.gov.cn/)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scjgj.gz.gov.cn/)下载使用,明确房屋租赁双方有关服务收费标准,履行各自权利义务,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

  尤其是要注意收费票据、票证的管理,租客要主动索取、保存有关收费单据或凭证,房屋出租屋人应及时予以提供,尽可能减少相关纠纷。

  三、妥善化解有关电费争议

  租赁双方要秉持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主动做好电费收费纠纷的协商、调解,通过明确公正透明的计费方式、安装独立计量设备、推行节约用电意识及借助第三方调解机构,有效解决电费纠纷,建立和谐有序的租赁关系。

  若经协商,双方就电费问题仍存在不同意见或发现有电费违规加价行为的,可附带相关证据材料径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拨打12345热线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希望各出租屋房东和租客理解、支持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好法律责任与义务,共同营造良好的用电营商环境。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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