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莱康(广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63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在备案的经营场所或库房地址开展经营活动,且无法取得联系,属于“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情形,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取消相关企业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和网络销售备案,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30个自然日。当事企业如有异议,请联系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递交书面情况说明或及时办理备案变更,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相关情况后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期满未到当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和网络销售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附件:拟取消医疗器械经营和网络销售备案企业名单(2024年第四季度).docx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