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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4-10-25 来源: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2024年以来,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食品浪费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查处了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州市番禺区大龙某陂熟食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某陂熟食店未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且未主动提醒消费者避免餐饮浪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后经复查,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违反了《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州市番禺区石壁某餐厅未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案

  2024年4月,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某餐厅未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该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当事人在规定日期内未改正,该局对当事人做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州市花都区某家宴餐饮管理服务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广州市花都区某家宴餐饮管理服务部未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且未主动提醒消费者避免餐饮浪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

  四、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州市海珠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20日,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海珠区某餐饮店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

  五、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某餐饮店未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文明用餐、杜绝浪费等标识标牌案

  2024年8月29日,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某餐饮店存在未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文明用餐、杜绝浪费等标识标牌,该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文明用餐、杜绝浪费等标识标牌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六、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2日,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局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

  七、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州市南沙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8日,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南沙区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

  八、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州市黄埔区某美食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4日,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广州市黄埔区某美食店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制度,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标准,自觉遵守下列规定: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文明用餐、杜绝浪费等标识标牌;第(七)项规定: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

  《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未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或者拒绝提供打包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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