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广州市药品复验申请。
二、复验申请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抽样单位如对药品报告结果存在异议,可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日内联系广东省药品检验所申请复验,按广东省药品检验所药品复验流程办理。
指定复验机构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广东省药品检验所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神舟路766号
电话:020-32447976、020-81092740
官网:http://gdidc.gd.gov.cn/
三、复验费用
申请复验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复验机构预先支付药品检验费用。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原药品检验机构承担。
四、复验结论的适用
复验机构出具的复验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五、不予复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复验申请:
(一)国家药品标准中规定不得复试的检验项目;
(二)重量差异、装量差异、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等不宜复验的检验项目;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验申请或已申请过复验的;
(四)样品不能满足复验需要量、超过效期或效期内不足以完成复验的;
(五)特殊原因导致留存样品无法实现复验目的等其他不能受理复验的情形。
当检出为明显可见异物时,相关企业或单位可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前往原药品检验机构对该项目进行现场确认。
六、常见问题解答
1、被抽样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一定要申请复验吗?
企业根据抽检发现的质量问题,可自行选择申请或者不申请。
2、被抽样单位如不申请复验、维持原判或复验申请被驳回,后续应如何处理?
被抽样单位应及时和所属辖区的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沟通,积极配合进行后续的整改工作。
3、被抽样单位可重新邮寄新的样品进行复验吗?
不可以。复验是对备份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目的重新检验。最终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