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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规范管理告知书

发布日期: 2024-08-07 来源: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

  为全面加强销售领域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作如下告知提醒:

  一、加强进货查验的符合性管理

  销售门店应对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开展自查,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进销台账、核对产品质量信息等规定要求,确保经营行为和销售产品合法合规。不得以工作疏忽、麻痹大意等理由敷衍推脱进货把关义务。

  二、加强待销车辆的规范性管理

  销售门店现场所摆放、存放的电动自行车一律视为待销售车辆,并获CCC认证且各项质量指标与合格证信息一致。不得以非卖品、展示品、临时存放等名义在门店摆放、存放其他无关车辆。

  三、加强待销车辆的完整性管理

  销售门店现场所摆放、存放的电动自行车必须装配完整(包含但不限于脚踏、鞍座、外壳、尾灯和后尾架等车辆配件或构件),统一将电池及充电器等充电配件放置在车辆的车架上。

  四、加强待销车辆的合法性管理

  销售门店应当守法经营,主动公开承诺“拒绝非法改装”,不得进行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包括解码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加装伞具、车篷、车厢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不得加装或者改装高强度照明装置、反光装置、高分贝喇叭、音响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设备。

  请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严格执行以上要求。凡在销售门店现场摆放、存放的电动自行车未装配完整(包含但不限于脚踏、鞍座、外壳、尾灯和后尾架等车辆配件或构件)、未统一将电池及充电器等充电配件放置在车辆车架上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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