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产品质量监管执法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特种耐火材料厂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叉车案

发布日期: 2017-09-29 来源: 市质监局 字体大小:
违法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的履行 备注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特种耐火材料厂  李常敏  (穗)质监罚字[2017]第12013号  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叉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罚款  2017.09.22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须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   
标签:
浏览次数: -
分享
扫码浏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