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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校园食品安全案件查办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4-04-16 来源: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为切实保障校园食品安全,2023年12月起广州市食药安办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专项整治行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学校食堂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豉油鸡”案 

  经查明,当事人食堂制售的豉油鸡菌落总数、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符合DBS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的“豉油鸡”货值金额192元,因尚未售出,违法所得0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2023年12月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学校食堂未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和未保证经营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案

  经查明,当事人食堂2023年10月19日午餐“五香烤鸭”未进行留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食品留样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部分学生食用午餐后引起肠胃不适,综合临床表现、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查等资料,判定为诺如病毒感染引起的聚集性疫情,部分诺如病毒感染病例可能为接触传播,不排除食源性传播。当事人未保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2024年2月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高级技工学校制售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经查明:当事人食堂制售的午餐烧鸭、晚餐手撕鸡的留样经广州市白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测出变形杆菌,即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为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制作手撕鸡的流程和方法,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冷食类食品,而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幼儿园使用的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餐具经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于2023年11月6日及2023年12月25日进行两次检验后分别出具了《检验报告》。上述两份《检验报告》中显示: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²的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先后两次的实测值分别为0.0324及0.0560、单项判定均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6日使用的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6日对当事人开具了《当场处罚决定书》(编号:01120610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5日使用的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餐具仍清洗消毒不合格,属于拒不改正行为,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州市某中学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者违法行为案

  经查明,当事人广州市某中学开办学生食堂,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检测机构于2023年10月8日对其经营的食堂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餐盘)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该消毒餐饮具(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幼儿园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者违法行为案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某幼儿园食堂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使用的勺子经监督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勺子由当事人自行消毒,供食堂就餐人员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定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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