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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内容解读

发布日期: 2018-09-19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政策解读如下: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是我局于2011年根据《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要求制定公布实施的,对行政相对人构成违法行为时在物品数量、涉案金额、行为人主观故意、对社会造成危害程度和后果等情节方面进行具体划分,避免执法人员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过程中出现处罚标准不一致或由于人为原因滥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目前,《规定》实施已满5年,我局结合上位法修改、机构设置变化及执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重新修订了《规定》。修订后的《规定》共二十四条,主要规范我局专利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规定》主要修改内容:

  一、《规定》第2条规定了专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机关为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因机构设置变化,原广州市知识产权稽查队已作为我局内设部门执法监督处,不存在委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组织代为行使行政处罚职能的情况,因此《规定》第2条将实施机关明确为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二、《规定》第4条中将专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裁量结果分为轻微、较轻、较重、严重四个档次,分别适用于情节轻微、较轻、较重、严重的违法行为。因为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执法实践中,有些违法行为并不存在主观恶意,行为人被告知其违法行为后积极主动配合查处,消除影响,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因此,《规定》第4条在原条文基础上增加了轻微一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违法情节轻微的不予处罚。

  三、《规定》第16条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决定程序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范围。确保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更加科学合理,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自由裁量权滥用。

  四、《规定》附件《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假冒专利行为类中表现形式一、二、五中在裁量情节中增加轻微一档,裁量标准中增加不予处罚一档。表现形式一对应裁量情节和裁量标准是“能够证明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并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表现形式二对应裁量情节和裁量标准是“销售的违法产品所标注的失效专利失效期限没有超过6个月,并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表现形式五对应裁量情节和裁量标准是“能够证明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并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适用标准》对应《规定》第4条的内容,对违法情节轻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予处罚,避免行政处罚扩大化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五、《规定》附件《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中下调假冒专利行为类中表现形式一、二中相应各档的裁量标准。表现形式一、二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主要是行政相对人对自己已申请但未授权的专利,或已失效的专利进行标注的行为,其主观恶性远低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在专利行政执法的实践中,甚至有的行政相对人不具备主观恶性,因此,我局适当下调相应各档的裁量标准,使裁量标准更为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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