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江英桥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
受委托单位: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郑康
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凤凰大道东侧工商综合服务大楼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南沙区实施的决定》(2024年第211号)关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将31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南沙区实施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次调整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职权的公告》(粤府函〔2024〕200 号),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行政委托实施协议书。
一、委托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实施方式 |
1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受委托行使 |
2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招投标情况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受委托行使 |
3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受委托行使 |
4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受委托行使 |
5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受委托行使 |
6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受委托行使 |
7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受委托行使 |
8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受委托行使 |
9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受委托行使 |
10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受委托行使 |
11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订立合同或两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的协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受委托行使 |
12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受委托行使 |
13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受委托行使 |
14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出让或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受委托行使 |
15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受委托行使 |
16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擅离职守的;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私下接触投标人的;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受委托行使 |
17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受委托行使 |
18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改变中标结果的、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受委托行使 |
19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受委托行使 |
20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受委托行使 |
21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受委托行使 |
22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对依法必招项目不招标或规避国际招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受委托行使 |
23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投标的;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九十四条第十二项所列行为外,其他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材料或信息的;对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受委托行使 |
24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虚假招标投标的;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的;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中标的投标人不按照其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投标文件的;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受委托行使 |
25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虚假招标投标、机构登记造假;无故废弃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的;不按照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材料或者向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及其相关数据上传招标网,网上信息与相应书面内容存在实质性不符的;不按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的,或者在投诉处理的过程中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予以配合的;因招标机构的过失,投诉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中标无效,6个月内累计2次,或一年内累计3次的;不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擅自变更中标结果的;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受委托行使 |
26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受委托行使 |
27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在评标时拒绝出具明确书面意见的;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一条第八项所列行为外,其他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与投标人、招标人、招标机构串通的;专家1年内2次被评价为不称职的;专家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标的;其他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受委托行使 |
二、委托范围
受委托单位负责在广州市南沙区范围内实施委托事项工作。
三、委托事项执行方式
委托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由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依法实施。
四、委托单位的职责
(一)指导、培训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实施日常工作,跟踪委托事项实施情况、定期对实施工作开展评估。
(二)承担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实施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实施委托事项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如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委托事项行政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委托单位可以终止委托。
五、受委托单位的职责
(一)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承接委托事项的工作措施和机制,规范执法行为,确保衔接落实。
(二)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实施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
(三)因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行为导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委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委托单位,完成举证及出庭应诉等法律事务。
(四)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和培训。
(五)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受委托行政职权实施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六)对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委托职权的行政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及对外赔偿责任。
六、委托期限
从2024年10月18日至2029年10月17日止。本委托协议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托协议书自行失效:
(一)委托事项依法被取消或者改变管理方式的;
(二)委托事项依法被确定直接由受委托单位行使的;
(三)上级政府决定对委托事项不再实施委托的。
七、责任承担
委托单位或受委托单位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协议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报请有权机关协调解决。
九、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由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共同签署并盖章,协议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委托行使处罚事项需要调整变更,或本协议有未尽事宜的,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可以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